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庭审中的录音、录像与微博
胡岩
上传时间:2012/5/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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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胡 岩

  最近,美国一个新的法案进入参议院司法委员会进行讨论,这个法案是两名来自不同党派的参议员提交的,他们在去年12月5日提交一项名为“2011年法庭摄影机法案”的议案,该议案要求联邦最高法院允许电视对于在最高法院的庭审予以报道,并通过公共频道向国民直播,除非多数法官投票裁定这样的报道会损害当事人正当权利。

  事实上,美国社会一直有人呼吁要求联邦最高法院允许电视直播庭审,由于联邦最高法院的旁听席仅仅只有250席,导致公众只能通过庭审后法院提供的口头辩论的文字稿和录音了解庭审的过程。但是众所周知的是,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判决对于美国社会生活影响甚巨,如1954年“布朗诉教育委员会案”终结美国社会的种族隔离,1973年“罗伊诉韦德案”承认妇女的堕胎权,2000年“布什诉戈尔案”确定美国总统的人选。而近年来多个涉及宪法争议的问题已经提交最高法院,包括去年通过的“医疗改革法案”也正在最高法院辩论。这些争议重新塑造了美国社会,然而美国公民对于如何作出这些决定的过程并不了解,因此人们一直在呼吁联邦最高法院能够增加其透明度。

  根据美国的新闻报道,一直呼吁摄像机进最高法院的前参议员阿兰·斯帕克特(Arlen Specter)在司法委员会作证的时候就指出:“我认为,美国联邦最高法院的口头辩论应该被电视播放。虽然法庭的庭审是对外开放的,但是,只有250人可以进入审判庭,而且很多人只能在里面呆上几分钟。我认为,让美国人民了解政府的运作非常重要。在美国这个自由的社会里,政府必须保持透明,而如今了解政府是否透明的唯一渠道就是通过电子媒体、电视以及广播。通过更为透明地展现最高法院的工作,来体现最高法院的公开与公正。”

  但是对于这一问题也有不同的看法,联邦最高法院自己就存在巨大的分歧。代表最高法院出席司法委员会听证会的两位不同政治立场的大法官都不赞同摄像机进入最高法院,无论是保守派的安东宁·斯卡利亚(Antonin G.Scalia)大法官,还是自由派的史蒂芬·布雷耶(Stephen G.Breyer)大法官都不赞同电视直播法庭口头辩论和宣读陈述书。而首席大法官小约翰·罗伯茨(John Glover Roberts,Jr)则担心电视直播会鼓励当事人律师哗众取宠,进而影响庭审,最终损害当事人的正当法律权利。但是晚近加入最高法院的塞缪尔·阿利托(Samuel Alito)、索尼娅·索托马约尔(Sonia Sotomayor)和艾琳娜·卡根(Elena Kagan)3位大法官则赞同摄像机进入法庭。

  录音、录像进入法庭一直是各国司法界思考的问题。一方面通过录音、录像设施进入法庭,能够彰显“司法公开”,让正义以看得见的方式来实现;另一方面由于有录音、录像设施的存在,会导致参与庭审的人员行为“剧场化”,更多的是表演。“表演欲”会让参与庭审的人员,特别是律师更多地考虑“如何说的漂亮”、“如何显现自己的水平”,而不是集中探讨案件中实质的法律问题,进而能够将整个庭审活动集中在法律本身上,这样过度的表演会最终损害当事人的合法权益。因此如何在司法公开、社会的知情权与维护当事人正当庭审的权益之间取得一种平衡,就成为各国法院不得不思考的问题。以英国为例,早在1981年所制定的《藐视法庭法(the Contempt of Court Act )》就明确禁止在庭审时进行录像、录音,而在美国各州则作出不同的规定。

  随着技术的不断进步,也为法院司法公开工作提出新的挑战,最为典型的就是微博(MicroBlog)。微博是新近产生的信息技术,是通过用户之间的关注来分享信息的网络社交平台。虽然微博存在字数的限制(限制在140字以内),但这种传播方式具有很强的自主性、选择性,满足了用户自主决定的需要。但是随着发布者影响力的差别,会导致传播速度非常快,其传播的速度已经超过传统媒体和其他网络媒体,而正是这种迅速的传播,对于法庭庭审提出新的挑战。

  在国外,微博刚刚出现的时候,对于微博直播庭审就产生了争议。

  英格兰和威尔士首席大法官(Chief Justice of England and Wales)伊格尔· 贾吉爵士(Igor Judge)就曾经指出:“如果我们允许在法庭上运用电子邮件来发布新闻,那么为什么我们要禁止微博?”在2010年12月20日,他就签署了暂行意见,宣布在英格兰和威尔士的法院,记者在获得法庭许可后,可以运用微博向公众介绍正在庭审的案情。

  但是这一决定并非没有争议。事实上,早在该意见发布前几天,即2010年12月16日,在著名的“维基解密”的创始人阿桑奇的引渡审判中,记者向受理该案的伦敦威斯敏斯特地方法院提出:希望能够通过微博来进行实况报道,而主持该案的法官霍华德·里德尔(Howard Riddle)批准了这一要求,但是要求记者能够安静进行,避免庭审受到干扰。而在两天后,在该案的上诉案,高等法院的邓肯· 奥赛利法官(Duncan Ouseley)则拒绝了记者的请求,否决了记者在庭上使用微博发布信息的要求。

  而在英格兰和威尔士首席大法官的暂行意见发表后的第二天,英国利兹刑事法庭在审理一宗谋杀案时,就批准了法庭中的记者通过微博来实况报道庭审情况。

  随后,在2011年2月,作为英国成立不久的最高司法机关:英国最高法院也发布在法庭中微博使用的指导性意见,规定公众在不影响法庭正常庭审下,获得法庭许可后可以发布微博。

  2011年12月14日,在经历一年的意见征询后,伊格尔·贾吉爵士发布了微博在庭审使用的正式意见。该意见规定:将旁听庭审的人区分为记者、法律评论员与普通公众,前两者无需获得法庭的许可,就可以直接用微博来传播庭审情况。而普通公众,由于欠缺必要的法律训练,需要取得法庭的许可才可以发布微博。

  而让公众惊讶的是:今年2月6日,一向以保守著称的英国最高法院居然成为世界上发布微博的最高法院。

  但是,与英国为同一法律体系的美国,并未采取同样的做法。在庭审中使用微博发布信息一直是争议的问题。比如在2009年康涅狄格州法院在审理谋杀案时允许使用微博;在堪萨斯州联邦法官审理一宗谋杀案时允许记者使用微博,而在佐治亚州的联邦法官则拒绝批准记者使用微博。

  在这种司法公开与公平审判的争议中,美国联邦最高法院一直保持沉默。

  之所以发生这种争议,是大家对于三个问题存在不同看法。

  首先,微博直播庭审的风险无法控制。与其他传播方式不同,微博直播是即时的,法庭往往无法控制带有“偏见”的报道和评论,受害人的亲属也会利用微博影响庭审,极有可能产生“舆论审判”,损害审判的公平性。

  其次,微博直播可能对于证人造成影响。微博直播庭审是与庭审同步的,包括对证人质询情况和所有证据质证的情况,如果不能控制证人与网络联系,则证人可以通过微博了解庭审情况,进而可能“修正”自己的证词,影响公平审判。

  第三,微博直播对于陪审团可能造成的影响。英美法系对于犯罪与侵权案件采陪审团制,而陪审员往往会关注庭审的报道,传统媒体易于控制,而网络报道则难以控制。至于微博,则由于实时报道,会影响陪审员,导致偏见的发生,甚至会有人利用微博来威胁陪审员,最终损害公平审判。

  因此除非法庭能够确保微博报道的“准确、公正”,否则就会导致对于公平审判的损害,从而失去司法公开的意义。

  (作者单位:国家法官学院)

出处: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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