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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设公正高效权威中国司法制度迈出新步伐
上传时间:2012/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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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制网记者 孙春英

  这是一场力度空前的改革——在党中央的坚强领导下,在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的统筹协调下,中央政法机关和有关部门积极稳妥、循序渐进、总体规划、分步实施、依法推进,在神州大地上展开了一场前所未有的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大实践;

  这是一场立足国情的改革——优化司法机关职权配置,促进公正廉洁执法;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完善政法队伍管理体制,提升执法司法水平;解决政法经费装备困难,保障依法履行职责;

  这是一场顺应民众期待的改革——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在改革中不断完善和发展,维护司法公正、尊重保障人权、践行司法为民、增进司法和谐、推动科学发展,让人民享有更加充分的司法民主,让公平正义“看得见”、“摸得着”、“感受得到”。

  2012年8月27日,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第五次全体会议暨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第十二次专题汇报会在北京举行。中共中央政治局常委、中央政法委书记周永康主持会议并作重要讲话。他说,党的十七大提出深化司法体制改革的任务以来,在以胡锦涛同志为总书记的党中央领导下,各地各部门密切配合、攻坚克难,不断推动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向纵深发展,改革任务得到有效推进,取得了丰硕成果。

  周永康指出,改革实现了预期目标,在提高政法队伍凝聚力、战斗力和政法机关公信力上见到了明显成效,在破解制约政法事业发展进步的体制性、机制性、保障性难题上取得了新进展,在建设公正高效权威的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上迈出了新步伐,赢得了人民群众的普遍认可和支持,进一步彰显了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制度的优越性。

  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顶层设计全力推动

  家住宁夏回族自治区平罗县崇岗镇的孙国栋老人的儿子被年仅14岁的缪某捅伤致死。缪某被判处10年有期徒刑,附带民事赔偿7万余元。而缪某父亲严重残疾,其母也卧病在床,根本无力赔付。

  年近六旬的孙国栋和他身患残疾的老伴,生活得更为困难。当地法院启动刑事案件被害人生活困难救助程序,生活无着的孙国栋在接到法官们送来的两万元救助款后,颤抖地说:“有了这钱,家里的日子就好过些,谢谢!”

  因一些刑事案件被告人没有或缺少赔偿能力,我国每年都有部分刑事被害人家庭陷入困境。

  中央将建立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纳入司法体制机制改革范畴,中央政法机关会同财政部、民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等八部门,于2009年3月联合印发《关于开展刑事被害人救助工作的若干意见》,救助工作在全国范围全面展开。迄今为止,多数省份和一些地、市出台了贯彻实施意见,地方立法已开先河。

  据不完全统计,自2009年以来,全国法院系统发放救助金两亿多元,1万多名刑事被害人得到了救助;全国检察机关救助866人、救助金额1177万元;全国公安机关向1497名刑事被害人发放救助金2377万元。

  刑事被害人救助制度的建立,只是近年来我国推进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一个缩影。

  新中国成立特别是改革开放以来,我们党领导全国各族人民,坚持从我国国情出发,坚定不移地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治道路,探索建立并不断完善中国特色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从总体上看,我国社会主义司法制度与社会主义初级阶段的基本国情相适应。

  然而,随着社会主义民主法治建设的推进和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的发展,司法环境发生了新变化,司法工作出现了新情况,人民群众对司法需求提出了新期待新要求。现行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存在一些不适应、不符合、不完善的问题,急需进行改革和完善。

  主动适应新形势新任务,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既是落实依法治国基本方略的重大举措,也是维护社会和谐稳定的迫切需要。

  2004年12月,中央全面启动司法体制机制改革。2007年10月,党的十七大对深化司法体制机制改革作出新部署。2008年12月,中央转发《中央政法委员会关于深化司法体制和工作机制改革若干问题的意见》,从优化司法职权配置、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加强政法队伍建设、加强政法经费保障四个方面,提出了改革任务。

  改革既要与时俱进又不入歧途,这就需要搞好顶层设计,确保司法体制改革沿着正确方向前进。为此,中央司法体制改革领导小组先后召开5次全体会议、12次专题汇报会,全力推动一项项重大改革事项落实。

  司改各牵头、协办单位深入调查论证,密切沟通协调,及时制定实施意见。中央司改办采取走出去、请进来的方式,会同牵头单位大力推动已出台改革措施的贯彻落实,并于2011年分别会同中办、财政部、国家发改委、中央政法各单位相关部门进行了三次联合督查,及时查找问题,研究提出改进意见,形成推进改革的强大合力。

优化司法机关职权配置促进公正廉洁执法

  法律的生命力在于实施,执法、司法活动的生命力在于公正。

  2010年10月1日,“规范法官自由裁量权,将量刑纳入法庭审理程序”——最高人民法院下发了《人民法院量刑指导意见(试行)》,成为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重大举措。各级法院建立一套科学规范的方法,使法官量刑从“估推”到“精确计算”决定刑期,避免因不同的法官对案情相近或相似的案件,得出不同结果。

  量刑规范化改革后,刑事案件审判上诉率、抗诉率、上访申诉率明显下降,当庭认罪率、退赔退赃率、服判息诉率明显上升。重庆市法院刑事案件服判息诉率为92.27%;广西全区服判息诉率上升8.1%、上诉率下降10%、上访率下降47%。

  一位被告人的亲属在旁听庭审后说:“判决结果是法官一个数字一个数字‘算’出来的,很公平。”

  一名资深律师由衷地说:“犯罪嫌疑人最关心的是自己被判几年,这在以前我们也说不清楚;现在大概会判多少年,我们心中还是有数的。”

  优化司法权配置,规范自由裁量权行使,强化司法公开和法律监督、民主监督,提高司法公正的透明度,政法机关把加强对权力的监督制约作为改革的重点,频出有力举措,推动改革前行。

  改革和完善民事行政案件执行体制,建立统一管理、分权制约机制,切实解决执行难问题;全面推行职务犯罪逮捕权“上提一级”改革,上级检察院加强了对下级院审查逮捕工作的监督制约,防止了错误逮捕和“以捕代侦”;探索建立案例指导制度,统一了裁判尺度,减少了“同案不同判”现象,成为看得见的公正“参照系”;强化检察机关对刑事立案、侦查和刑事审判活动、监管场所、刑罚变更执行等环节的法律监督,让法律监督更有效;理顺上下级法院关系、改革审判委员会和合议庭制度,依法独立审判、确保司法公正;深化审判公开、检务公开、警务公开、狱务公开,实行收立案信息、执法依据、办案过程和结果全面公开,让司法权在阳光下运行;人民陪审员制度不断完善,人民监督员制度全面建立,减刑、假释委员会在探索中推进,让民众参与司法,使监督者也要受到监督;加强民主监督,健全和完善党外人士对司法工作的民主监督机制;网络民意表达和民意调查机制逐步建立,群众的知情权、参与权、表达权、监督权进一步得到保障……

  人们欣喜地看到,这一系列改革措施的落实,有效遏制了人民群众反映强烈的执法不规范、不作为的问题,促进了严格、公正、文明、廉洁执法,提升了司法机关的公信力。

  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促进社会和谐稳定

  2010年5月9日,“杀害”同村人并已在监狱服刑十多年的河南商丘农民赵作海,因“被害人”的突然回家而被宣告无罪释放。赵作海案件,敲响了非法取证、证据审查不严的警钟。

  2010年5月30日,中央政法机关联合发布《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力求从执法源头上把好证据关,减少刑讯逼供发生,最大限度地防范冤错案。

  死刑案件,人命关天。为统一死刑案件裁判标准,我国改革死刑复核制度,从2007年1月1日起将死刑核准权统一收归最高人民法院行使,并完善死刑二审开庭程序。据了解,这项改革实施以来,每年都有部分死刑复核案件因原判事实不清、证据不足、量刑不当、程序违法等原因不予核准。

  改革“倒逼”政法机关进一步提升了死刑案件的证据收集、审查判断工作的质量。近年来,死刑案件办理的质量和效率明显提高。

  在全面实施依法治国的大背景下,进一步完善侦查讯问制度,规范取证活动,依法保护犯罪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已成为政法机关一项重要而紧迫的任务。

  中央司法体制机制改革要求政法机关加快执法信息化建设,在讯问、拘押、庭审、监管场所实行全程录音录像。2005年,最高人民检察院率先下发实施了《讯问职务犯罪嫌疑人实行全程同步录音录像的规定》。如今,侦查讯问犯罪嫌疑人同步录音录像已在各级政法机关普遍推开。

  政法机关还把贯彻落实这项制度融入执法规范化建设中,规范执法办案场所,实行接待、办案、办公分区设置、区别管理,并将讯问室统一设置在办案区,加装了录音录像设备,成为“监视”讯问的“第三只眼睛”,有效防止了违法违纪问题的发生。

  “你有权获得辩护”——我们经常听到的这句台词,说的是公民的一项重要基本权利:辩护权。中央提出要改革和完善辩护制度,健全完善律师执业准入和诚信执业制度,依法保障辩护律师在会见、阅卷、调查取证等方面的执业权利。随着律师法、刑事诉讼法关于律师执业权利的有关规定的不断细化,有辩护律师参与的刑事案件办理水平普遍较高,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合法权利得到进一步保护。

  越来越多的实践表明,在落实宽严相济刑事政策方面,通过修改刑法、刑事诉讼法,一方面完善从严惩处严重犯罪的法律制度,调整一些严重危害社会秩序犯罪的构成要件和法定刑,完善刑法结构,强化了人权司法保障;另一方面建立和完善老年人、未成年人犯罪从宽处理机制,探索建立刑事和解制度,适当扩大缓刑适用范围,全面推行社区矫正,司法促进社会和谐稳定的功能得到进一步强化。

  “法官妈妈”是许多未成年犯和新生少年对福建省南平市延平区法院法官詹红荔的称谓。从事少年审判工作10年来,在她的帮扶、感化下,一大批失足少年改过自新,开始了新的生活,成为对社会有用的人。

  把人民群众的呼声作为第一信号,把人民群众的需求作为第一选择,司法改革向践行执法为民大步迈进:完善民事行政诉讼简易程序,简单官司不再跑“马拉松”;构建矛盾纠纷“大调解”体系,让“东方之花”更加绚烂;开展巡回审判,最大限度方便群众诉讼;改革法律援助制度,有理无钱的人也能打得起官司;改革司法鉴定管理体制,完善便民利民措施,人民司法为人民的本色更加彰显。

  完善政法队伍管理体制提升执法司法水平

  我国80%以上的案件纠纷发生在基层,但由于困扰多年的“招不进、留不住”的问题,基层司法人才短缺矛盾,已经成为司法科学发展的“短板”。特别是中西部地区的基层法院、检察院,司法人员青黄不接,出现“人才饥荒”。

  为适应基层政法机关对政法干警数量的需求和政治、体能、技能等方面素质的要求,2008年6月,中央政法委会同中央组织部、中央编办、教育部等11个部门,联合下发了《政法院校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实施方案》,正式启动政法干警招录培养体制改革试点工作。

  试点4年来,这项改革为基层政法单位培养和选拔了一大批有奉献精神和实践能力,“下得去、用得上、留得住”的人才。

  一项项改革创新举措深入推进,基层政法队伍逐步得到充实加强:

  司法部改革国家司法考试制度,加大中西部地区、民族地区法律人才的储备,缓解基层法院、检察院人才短缺;深化律师制度改革,明确律师作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法律工作者的职业定位,促进了律师业健康发展;中组部会同最高法、最高检出台法官检察官职务序列设置暂行规定,提高了基层法院、检察院非领导职数比例;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实施人民警察执法勤务类警员工资政策,提高民警岗位津贴标准,建立加班补贴制度,为稳定基层一线骨干提供了政策保障。

  随着国际国内形势发生深刻变化,政法工作和政法队伍面临的考验日益严峻,承担的任务日益繁重,群众的要求日益提高。建设一支政治坚定、业务精通、作风优良、廉洁高效的高素质政法队伍,是推进政法事业科学发展的重要基础。

  各级政法机关不断健全完善政法干警职业培训制度,积极创新培训理念、方法、手段,坚持全员培训和分类培训相结合,按需施教,“干什么、学什么”,“缺什么、补什么”,使培训更加贴近执法实践、符合执法要求。

  5年来,最高人民法院共培训法官72万多人次,最高人民检察院培训检察官75万多人次,公安部培训公安民警600多万人次,司法部培训干警560万人次,大大提高了干警执法办案、保障人权、维护稳定、促进和谐的能力水平。

  解决政法经费装备困难保障依法履行职责

  经费保障不足,一定程度上影响了政法机关依法履行职能。有的地方政法机关“皇粮不够吃杂粮”,“为钱办案”现象一度时有发生,严重损害了司法公信力。

  中央立足于从源头上解决问题,着力破解制约政法工作的保障性障碍。新一轮的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明确提出了将政法机关“分级负担、分级管理”的经费保障体制,改革为“明确责任、分类负担、收支脱钩、全额保障”的体制。

  财政部加大中央和省级财政的保障力度,建立公用经费正常增长机制。资金投入均向政法部门基层一线倾斜,有效解决了长期以来一些地方“皇粮不够吃杂粮”的问题,从机制上解决了制约基层政法机关经费保障的瓶颈问题。

  政法工作的重心在基层一线,保障的首要任务也在基层一线。国家发改委加大对政法基础设施装备建设的投入,坚持重心下移,保障下倾,投入下沉,优先改善基层政法设施和装备建设。

  “执法办案靠干劲也靠装备,服务群众既讲软件也讲硬件。”不少干警深有体会地说,基层政法部门“科技强警”有了物质保障,信息化建设突飞猛进,技术装备和基础设施条件得到极大改善,基层警务装备保障能力得到显著加强。

  人往基层走、物往基层用、钱往基层花、劲往基层使,为政法机关和政法干警更好地履行职责插上了翅膀,大大提升了基层政法机关综合战斗力和执法公信力,改善了政法机关形象,提高了群众满意度。

  统计表明,近年来基层派出所每年抓获的在逃人员占全国公安机关抓获在逃人员总数的40%,派出所出警人数占公安机关出警总数的70%左右。基层检察院近3年批捕和提起公诉人数占同期全国检察机关办理案件总数的95%以上。基层法院近3年半审理和执行各类案件数占全国法院审理和执行案件总数的89.28%。“十一五”期间,各地司法所参与调解疑难纠纷360万件,协助基层政府处理社会矛盾纠纷近313.4万件。

  从人民群众司法需求出发,以维护人民利益为根本,以促进社会和谐为主线,以加强权力监督制约为重点——司法体制机制改革是一项长期艰巨的任务。我们坚信,随着司法体制机制改革的不断深入推进,必将为中国特色社会主义事业提供更加有力的司法保障。本报北京8月31日讯

出处:法制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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