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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轉載】行政院院會通過法官法草案 建立法官監督體制
上传时间:2010/6/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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原文載於:http://www.angle.com.tw/focus/focus349.asp

行政院院會於二○一○年五月十三日通過「法官法草案」,因法官法之內容涉及法官之資格及俸給,故此提案由司法院 提出,並由行政院通過。此草案將由司法院、行政院及考試院共同會銜向立法院提出。

法官法草案提出已久,先前於二○○七年時,司法院曾與行政院、考試院共同會銜向立法院提出,惟當時第六屆立法院 並未通過,基於屆期不連續原則之故,並未繼續審議。故此次乃係司法院再次提出,由行政院通過之草案。

依草案內容,其規定之範圍包括如下:

一、界定法官範圍包括大法官、司法院及各級法院法官與試署法官及候補法官。而法官法規定與大法官身分不符者不適 用之。

二、司法院設人事審議委員會,依法審議司法院及各級法院法官之人事事項。

三、規範各級法院法官之任用資格、消極資格、遴選資格及程序。

四、明文規定法官之獨立性,任職期間不得參與政黨活動;參與公職人員選舉者應辭職或退休、資遣。法官禁止兼職或 為不當之行為。

五、各級法院設法官會議,落實法官自治。

六、設置法官評鑑制度,明定法官應附評鑑事由、法官評鑑委員會組成方式及該委員會決議之程序及決定內容。

七、法官之保障具體明文化,非有法定情事,不得免職、停止職務、轉任、調動服務地區或審級。

八、設置司法院職務法庭,審理法官之懲戒、不服職務調動及職務監督影響審判獨立事項。

九、規範法官俸給之內容。關於此部分司法院與行政院有不同意見,蓋因現行制度下,法官之俸給比照一般公務人員辦 理,而另又有司法人員加給等之處理。司法院認為容易產生與一般公務人員比較之情形,且將法官與一般公務人員同視,有所不妥。又基於官職等,容易造成資深法 官不願意留任下級審之故,司法院主張法官不列官等、職等,而另有法官俸表作為依據,分為本俸、法官加給而發俸。
相對者,行政院認為並無調整之必 要,而主張仍維持本俸、專業加給、職務加給及地域加給之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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