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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月21日下午,由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律政》杂志、中国律政网主办的“个人律师事务所:模式与战略” 高级研讨会在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601国际学术报告厅举行。来自全国人大法工委、最高人民检察院、最高人民法院、全国律协、北京市律协、北京部分个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以及媒体记者共计40余人,汇聚一堂,就个人律师事务所这一新兴事物的发展进行了热烈地讨论。
本次研讨会由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副所长翟雪梅博士担任主持人,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陈卫东教授、《律政》杂志社曾宪文副主编分别致开幕词。围绕个人律师事务的发展及现状、发展的模式与路径、发展的公共政策支持、发展中的人才培养与风险控制等话题;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陈卫东教授,全国人大法工委立法规划室张庆副主任,最高人民检察院渎职检察厅李忠诚副厅长,北京市律师协会周塞军副会长,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副所长王兆峰博士等分别做了主题发言。随后,各个人律师事务所负责人就自身发展过程中的经验和困惑同与会专家进行了探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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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国,律师制度真正意义上的改革,实际上是从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的转变开始的。
律师制度刚刚恢复重建时,律师事务所组织形式只有法律顾问处也就是国资所一种形式。1983年,深圳蛇口成立了全国第一家律师事务所。到1985年,全国所有政府的法律顾问处开始改名叫律师事务所。
1986年,司法部开始在一些地方试点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有的叫一所两制,有点类似于集体所有制。1988年,合作制律师事务所成为律师事务所的主要组织形式。1993年前后,一些律师开始为外资企业服务。律师作为国家法律工作者身份受到严峻挑战。合作制这种僵化的集体所有制的律师事务所形式的弊端开始暴露出来。因此,改革合作制为合伙制律师事务所,实现合伙人的无限责任制成为必然。
1996年制定的《律师法》增加了合伙制律师事务所。早在1995年,《广东省律师执业条例》就曾规定了可以以个人开业形式提出申请设立律师事务所,1996年的《海南经济特区律师执业条例》也规定有个人律师事务所的组织形式。2000年以后,司法部又在全国个别地区实行了个人律师事务所试点。以个人命名的个人色彩比较浓厚的律师事务所相继出现,合作所开始减少并逐渐消失。
2008年6月1日,新修订的《律师法》实行,首次明确允许开办个人律师事务所,标志着现代律师制度建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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