应美国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委员会( Section of Environment, Energy and Resources, 以下简称“美国律协环资委”)的盛情邀请,中华全国律师协会环境与资源法专业委员会 6 名委员组团参加了美国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委员会 第 39 届环境法大会。 本次会议于 2010 年 3 月 18 日至 22 日在美国著名滑雪圣地犹他州盐湖城召开。在美国律师协会的联系和安排下, 6 名委员在会后专程赴华盛顿特区拜访了美国联邦环境保护署和美国司法部,并在威尔逊中心发表了由“中国环境论坛”组织的中国环境法治专题演讲。
一、 盐湖城参会情况
(一) 大会研讨内容
美国律师协会环境、资源与能源委员会拥有委员近 11000 人,下设空气质量、农业管理、环境公开、濒危物种、环境诉讼、水质量及湿地、碳交易、水力、争议解决、环境影响评价、自然资源与能源的开发利用等共 39 个分委会。委员会旨在提高委员执业技能,追踪最新法律进展,并为委员提供交流讨论空间。
环境、资源与能源委员会下属的国际环境法分委会于 2008 年即开始与我环资委接触。在美国律协全球法制项目中国办公室的联络安排下,多次通过会面和电话会议的形式与我委沟通,并数次邀请我委参加美国律协环资委年会。
本次会议是继哥本哈根温室气体高峰会议之后,美国法律界举行的首次环境法大会,来自美国联邦最高法院、内政部、司法部、环保署、各州政府的政府官员和专家学者、专业律师、大学法学院教授等 200 余人出席了本届年会。除中国律师代表团之外,还有西班牙、日本等国的律师参加。在参会的外国来宾中,专为中国代表团开辟了为时两个小时、题为“ 中国环境资源能源法律的现状与问题 ”的专题研讨。
年会就气候变化及其温室气体排放的国际合作与国内法律政策、哥本哈根高峰会议后主要碳排放国家有关环境政策的发展、 奥巴马环境政策的实施、温室气体强制报告规定的执行、碳计量以及环保总署的强制温室气体报告规定等议题 进行了专题讨论。
此外,本届年会还就律师与客户建立可持续性关系、化学品和气候变化对濒危物种的不良影响、碳管理、 环境责任问题、生态风险与侦查科学、生态系统恢复与土地征用、水管理、海洋政策、超级基金法的实施现状等课题以圆桌会议的形式展开了讨论。
图为 ABA-SEER 第 39 届环境法大会年会的主会场。
(二) 我委的演讲专场
为了表示对我委首次派团参加其会议的重视,美国律协环资委专门在会议期间开辟了一个专场——中国环境资源能源法律的现状与问题。
3 月 20 日 上午,我委汪劲主任、王霁虹秘书长、王惠红委员分别用英文发表了演讲。
图为“中国环境资源能源法律的现状与问题”分会的演讲会场。
汪劲主任的发言题目是《中国的温室气体控制立法:是,还是否?——当前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中的争议问题》。他首先介绍了中华全国律协环资委的历史沿革与发展,然后就我国当前正在制定中的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草案增加有关温室气体排放控制条款的争议以及中国作为发展中国家的实际困难以及在气候变化领域的法律合作等问题做了专题发言。他在发言中希望中美两国律师界加强合作,共同促进两国律师在经济结构转型和节能减排这一新兴领域的法律事务合作。
图为汪劲主任在会议上作《中国的温室气体控制立法:是,还是否?——当前大气污染防治法修改中的争议问题》的发言。
王霁虹秘书长的演讲题目是《中国环境资源领域的法律实践及问题》,介绍了中国环境律师为各级政府行政管理机构提供行政许可、行政处罚、行政复议及诉讼、行政赔偿法律服务及参与立法的情况;简述了为相关企业提供诉讼与非诉讼服务并展望了中外环境资源领域律师合作的前景。最后,王霁虹秘书长分析了中国律师在提供环境资源法律服务过程中遇到的困难和障碍,如环评后补、环境违法惩罚力度不够等,并提出了自己的相应建议,如提高精神损害赔偿额度、建立国家环境资源损害赔偿制度、完善公益诉讼制度等。
图为王霁虹秘书长在会议上作《中国环境资源领域的法律实践及问题》的发言。
王惠红委员的演讲题目是《能源法律制度和能源律师作用》。她首先介绍了煤炭法律基本制度、安全制度、审批制度,中国电力法律基本制度、电力监管、电力设施保护、电网调度以及核电法律制度以及中国石油、天然气、可再生能源法律制度。然后简要介绍了中国能源律师参与能源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全过程、招投标、清洁发展机制项目、电力、企业改制、能源领域外商投资等领域的情况。
图为王惠红委员在会议上作《能源法律制度和能源律师作用》的发言。
委员向大会所作的专题报告强调应当在气候变化框架公约的体制下通过具体机制实现“共同但有差别的责任原则”,同时强调了中国在经济发展过程中的环境问题及其解决之道,以及当前法律实施存在的问题和困难。
图为会后汪劲主任接受参会者的提问。
会上及会后美方与中方还就 CO2 减排、碳税征收以及环境法庭等问题进行了交流。我委专程携带至大会的全国律协介绍手册也在会上进行了分发,为美国律协环资委相关人员了解全国律协情况提供了很好的参考。
图为我委代表在会后继续与美国同行交流。
图为参会委员在盐湖城研讨会上留影。
(三) 其他交流活动
在盐湖城会议期间, 美国律协环资委特意安排了我委与美国司法部副部长英格纳西亚·莫里诺、美国环保署总法律顾问斯科特·富尔顿、副总法律顾问、地区法律顾问、美国律协环资委现任主任约翰·克鲁登及前任主任尤金·斯玛利等举行了一个小型座谈会。
2010 年 3 月 18 日 ,抵达盐湖城当晚,美国律协主要参会领导、政府官员与我委委员举行了环境法大会期间的非正式座谈会。图为合影。
左二:美国律协环资委主任约翰·克鲁登 (John Cruden) 先生;左五:美国环保署总法律顾问斯科特·富尔顿 (Scott Fulton) 先生;左六:美国司法部副部长英格纳西亚·莫里诺 (Ignacia S. Moreno) 女士;右四:美国环保署副总法律顾问。
美国律协环资委主任约翰·克鲁登向代表团表示了由衷的欢迎并邀请我委继续参加其举办的各类活动,增进两国律协在环境、资源、能源领域更深入的交流、沟通与合作。
汪劲主任代表全国律协环资委对美国律协环资委的邀请表示了感谢,向各位就全国律协环资委的工作情况作了简要的介绍,并盛情邀请参会委员参加全国律协环资委 2010 年的年会。
虽然这是一个非正式的小型座谈,但是仍然吸引了很多美国律协旁听,更有人在会后表示很高兴能见到中国环境资源能源律师以及了解我委的情况。
会议期间,环资委还出席并旁听了美国律协环资委下属 39 个分委会主任的联席会议。会议上,美国律协环资委主任约翰·克鲁登向在座的各位主任隆重介绍了全国律协环资委的来访。我委也从会上得到美国律协环资委及其下属各分委会组织架构、专业划分、组织建设的诸多想法和启发。
二、华盛顿期间的学术交流活动
应美国联邦环境保护署、美国司法部的邀请,我委代表团一行继续访问了华盛顿特区,除拜访上述政府组织以外,还在威尔逊中心的中国环境论坛发表了学术报告。
(一)访问美国环境保护署
美国联邦环境保护署( EPA )是 1968 年成立的。设立 EPA 的主要目的是保护人类健康,培育和改善环境质量。 EPA 的工作目标包括:清洁的空气和水(还包括保存并恢复土地);食品安全;预防污染;更好的废物管理和紧急措施响应(包括建立健康的共同体和生态系统);减少全球环境风险(包括气候变化和臭氧层破坏);扩展公共事务和知识;为解决环境问题选择适用最佳可实用科学;确保全面遵守法律实行绩效管理。
美国环保署( EPA )副总法律顾问和各部门执法官员与我委委员就美国环保立法、执法问题进行了座谈。
图为在美国环保署与环保部官员合影。
王霁虹秘书长就环境税的问题请教了在座列位,了解到美国并没有单行的环境税门类,但是在很多方面有类似的环境收费,或者通过保险等要求被许可人提供履行保证的方式实现对环境赔偿能力的有效控制和保证。
胡玉来委员希望了解美国有关高压线是否有防护距离方面的规定及拆迁方面的相关规定, EPA 官员答复此方面主要由能源委员会负责,以后可以与能源委员会进行沟通。
陆静委员就超级基金的使用问题向在座各位提问。在美国除由环保署主要掌控超级基金进行清理以外,其他各部门也可就清理事宜向国会提出资金申请,由环保署审核认定后从超级基金中拨出相关款项给申请部门。
王惠红委员就电磁辐射问题与在座各位也进行了沟通,了解到美国也存在很多既有标准落后于现实发展,以及科学证明等问题。
会议还就其他相关问题进行了深入讨论。会后环保署官员还专门为环资委提供了会议上谈到的相关问题以及美国相关环境法律的纸板及电子材料供环资委带回仔细研究。
(二)访问美国司法部
美国司法部 (Department of Justice) 是美国联邦政府的行政机关,任务是保障法律的施行,维护美国政府的法律利益和保障法律平等地对待所有美国公民。
全国律协环资委这次访问,与司法部副部长英格纳西亚·莫里诺、负责环境和自然资源的相关部门的官员进行了座谈。司法部环境和自然资源部副总检察长首先向我委介绍了司法部的部门组成,尤其是自然资源部的主要职能分工,以及司法部和环保署之间的合作模式。
图为拜访美国司法部与司法部副部长英格纳西亚·莫里诺 (Ignacia S. Moreno) 女士和合影。
在座谈中我们了解到,美国司法部专门设立有环境和自然资源部,主要工作是调查和起诉环境与资源违法案件。目前美国环保署需要向法院提起的民事或刑事诉讼案件均由美国司法部审查并实施。环境和自然资源部下设有环境执法科、辩护和起诉科等,他们可以作为环保署的律师在民事和刑事案件中出庭。
图为拜访美国司法部与司法部副部长及官员合影。
随后我委与在座的具体部门相关负责人进行了进一步的沟通,就司法部案件受理的程序、与各政府部门的合作与协调、环境案件的处理、环境案件的范围等进行了了解。汪劲主任介绍了环资委的情况,并回答了美方的提问。
(三)中国环境论坛
同天中午,受美国环境法学术研究机构——中国环境论坛邀请,代表团在威尔逊会议中心举行了关于中国环境法实施状况与问题的学术报告。关心并一定程度了解中国环境问题的中外学者、专家、教授等约 60 人出席并听取了报告。会议同步在网上做直播并将影音资料长期保存在威尔逊中心的网站上供公众查看。
汪劲主任向中国环境论坛主任詹妮弗·特纳( Jennifer Turner )女士赠送礼物。
汪劲主任首先做了中国环境保护法律实施的影响性因素研究报告。他在报告中回顾了中国环境法治的历史发展和取得的成就,对当前环保立法、行政与司法状况和环保法律实施的影响性因素进行了客观的分析。
图为汪劲主任做中国环境保护法律实施的影响性因素研究报告。
王霁虹秘书长就 中国环境资源领域的法律实践及问题再次向与会者做了介绍,因其信息量大获得了很好的反馈,主持人听后感叹道,在这之前她从来不知道中国政府没有类似美国的公职律师。
图为王霁虹秘书长做中国环境资源领域的法律实践及问题的报告。
胡玉来委员就中国当前的环境诉讼问题做了主题为“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现状与展望”的演讲。主要内容包括中国环境纠纷情况、环境公益诉讼现状、环境公益诉讼案件审理机构及相关地方性法规与文件、环境公益诉讼存在的主要问题与展望四个方面。
图为胡玉来委员就中国当前的环境诉讼问题做了主题为“中国环境公益诉讼现状与展望”的演讲。
发言完毕后,中外与会者就中国碳税实施的进程表、税率、公益诉讼案件、环评法修改、环境法教育等问题进行了积极提问。我委代表就这些问题进行了圆满的回答,为美国学者及政府官员了解中国环境法律立法进程和趋势,中国环境律师执业情况,以及环境公益诉讼情况提供了有益的参考。
图为参会人员在提问。
图为汪劲主任在回答听众提问。右一为美国环保署前任总法律顾问以及现任美国律协环资委国际法分委会主任之一罗杰·玛特拉( Roger Martella )先生。
图为吴安静在作现场翻译。
在威尔逊中心的留影。左后一:美国环保署法律顾问史蒂夫·沃夫森( Steve Wolfson )先生;前右二:美国律协全球法制项目亚洲处副主任卡玛·伊酷玛( Kaya Ikuma )女士。
(四)其他活动
由于没能在盐湖城以及华盛顿会议中与我委代表见面交谈,美国律协环资委国际环境法分委会的主任之一詹姆斯先生专程邀请与我委代表团会面。我委代表与这位有过多年政府工作背景的环境法专业大律师进行了交流和沟通,一方面为与美国律协环资委的后续沟通奠定了良好的基础,另一方面也与其所在的环境资源律师事务所建立了联系。
交流当中,委员主要向其了解了有关美国 911 事件后环境污染损害赔偿案件的情况,以及美国有关碳排放诉讼案件进展等情况。
三、收获与体会
1 、这是中美两国律师协会环资委首次正式交流与沟通,开启了两国环境、资源、能源律师的了解和对话之门,提升了中华全国律师协会在国际律师界的知名度,扩大了我环境与资源法专业委员会在国际上的影响。此访美之行增进了中美两国专业委员会及环境、资源与能源律师之间的友谊,为双方长期的交流与合作迈出了极其重要的一步,并为将来的继续合作打下了坚实的基础。
2 、通过该次参与非政府以及政府组织的会议,一方面了解了美国的环境、资源、能源以及司法制度,同时也向对方介绍了中国的相关法律和制度,增进了中美两国在该领域相关法律、司法制度的了解,从律师的角度强调和表明了中国的环境立场和态度,树立了中国律师的国际形象。
3 、与美国环保署、司法部、环境律师事务所如 Hunton&Wiliams 律师事务所以及中国环境论坛等多个非政府组织建立了联系,扩展了环资委对外宣传、交流沟通的渠道。
4 、学习了美国律协环资委会议组织安排的程序、方式、方法,并了解了美国律协环资委组织架构,开拓了视野,为我委未来的发展方向及组织架构规划提供了借鉴。
综上,我委认为,此次环资委的访美之行取得了极大成功!这与律协相关领导的支持和关照是分不开的,我委在此感谢全国律协领导的一贯支持,相信此次访美之行给专业委员会的未来发展壮大注入了新的活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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