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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物质世界的婚姻保卫战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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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1年4月28日婚姻法修正案出台,老百姓一般称之为新婚姻法。因其可操作性不强,使得诸多涉及婚姻家庭权益的问题在司法审判中没有统一的依据和尺度,严重影响了老百姓权益的公正实现和法律精神的有效落实。虽然最高人民法院在2001年12月24日,2003年12月25日分别颁布实施了婚姻法司法解释一和司法解释二,但一些涉及夫妻双方的重大权益问题依然没有解决。在这个背景之下,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历经3年多时间的酝酿,并经过全民征求意见而最终面世。 8月12号上午,最高人民法院举行新闻发布会,就《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三)》(以下简称《婚姻法解释》(三))的有关情况向社会通报。此次婚姻法解释,主要对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救济手段、亲子关系诉讼中当事人拒绝鉴定的法律后果、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收益的认定、父母为子女结婚购买不动产的认定、离婚案件中一方婚前贷款购买不动产的处理、附协议离婚条件的财产分割协议效力的认定等作出了解释。 一句话的《婚姻法解释》(三) 关于房子: 1、婚前个人按揭的房,离婚时归个人。 2、给儿子买的房,儿媳没有份;同样,给女儿买的房,女婿也没有份。 3、丈夫送老婆房子未过户前可反悔,反之亦然。 4、 婚前一方付了首付,婚后共同还贷的房子,登记在谁名下房子就归谁,但是要给另一方补偿。 关于孩子: 1、一方有证据证明非亲生,另一方拒做亲子鉴定即推定默认。 关于票子: 1、婚姻存续期间以个人名义举债,离婚时想两个人还债要举证。 2、生不生孩子主动权在女方,不过男方可以选择和女方离婚。 关于“第三者”与离婚 1、给小三的分手费,老婆有权要回来。 2、离婚协议在未经登记之前可以反悔。 3、损害赔偿只适用于无过错方。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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