令人期待的婚姻法司法解释三终于由最高人民法院颁布并于2011年8月13日起正式施行了。认真阅读之后,总体的感受是:原以为会是经过精心烹调的丰盛大餐,端上的却是略显平淡的家常菜。
毋庸置疑的是,司法解释三确实在结婚登记程序瑕疵的处理、离婚时按揭房屋的归属、亲子鉴定问题、夫妻一方个人财产婚后产生的孳息和自然增值权属问题、离婚协议的效力等在以上方面进行了具体、明确的规定,但从法律精神要求和现实需要来看,这个千呼万唤始出来的19条在立法思路、解决程度、具体内容等方面还留有遗憾,至少从短短几天引发的民众巨大的热议中我们感受到了争议的激烈。从一个从事婚姻家庭法律工作的法律人的角度来看,我认为司法解释三最大的遗憾有二,一是在一些要重要法律问题上隔鞋搔痒或是避而不谈,二是这还是一个男人的“法律”,或者说是一个强者视角的“法律”。
司法解释三第十条规定,夫妻一方婚前以个人财产支付首付款购买不动产并在银行贷款,婚后用夫妻共同财产还贷,不动产登记于首付款支付方名下的,离婚时不能达成协议,人民法院可以判决该不动产归产权登记一方。该规定让无数民众大跌眼镜,也是网民们称之为强者法律最重要的原因。而我称之为男人法律的理由也是这条规定最典型地体现了立法者性别意识的缺失。
能婚前购买房屋的往往是男性,这是由于歧视女性的男权文化让男性拥有比女性更多的机会和路径,他们比女性更有能力买房。即使情侣双方共同出资付首付,产权证往往也只落男方的名字,这是中国的风俗使然。这一规定让为家庭奉献了10年,20年甚至更多的女性一旦离婚很可能被扫地出门而得不到相应补偿,货币与飞涨的房价无法相比拟,而在通货膨胀的情况下货币甚至会缩水。同时也使男性离婚成本降低,从长远看不利于婚姻的稳定。第五条关于婚前财产孳息和自然增值权属的规定,同样是忽视了男女在家庭、社会、经济生活中不平等的地位,结果也很可能使处于弱势的妇女被置于更为不利的情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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