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封面:《婚姻法司法解释三》出台新解
上传时间:2011/8/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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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日报网消息:英文《中国日报》8月18日报道:自《婚姻法司法解释(三)》于8月13日正式实施后,北京的张荆律师的电话就开始被各种问询电话狂轰乱炸个不停。

解释三之所以备受瞩目,主要是因为它对夫妻间的财产问题有了许多新的界定,比如,首次明确婚后父母为子女购房,其产权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此条款一出,一石激起千层浪,引发了社会各界的广泛热议。因为在解释三实施前,除非夫妻一方有证据证明对方违法了婚姻法,如重婚、家暴或是遗弃,除此之外,在办理离婚时对于夫妇婚后的房产是双方平均分配。

新司法解释的颁布让有些正准备步入婚姻的人开始犹豫不决。面对新政张律师的一个委托人,一位马上要结婚的年轻女孩就坚持她男友必须把她的名字写在他们婚房的名下,要为自己在今后万一两人婚姻走到尽头的时候对自己有个保障。

“这样的要求搞得小两口和男方的父母闹起了别扭,但是女方坚持,男方还是答应了她的要求。”张律师说,“毕竟这两个年轻人是真心相爱,而且双方都是非常认真地在谈婚论嫁。”

对于新政,有些人抱怨认为是它让结婚变了味儿,怎么能还没结婚就先开始讨论离婚。但是高法对此的说法是:解释三的出台正是为了要更好地解决近年来不断增加的离婚财产纠纷问题。

民政部的数据显示,今年上半年,有94.6万对夫妻结束了婚姻生活,这意味着每天平均有5000多户家庭解体,中国的离婚率已经连续7年递增。2010年全国法院一审受理离婚案件1,164,521件。这116多万个离婚官司中,很多跟财产分配有关系。

房子作为不断升值的资产,在全国房价不断攀升的今天,已经成为夫妇在离婚时争夺的焦点。

法学专家认为新解释对于婚后财产的认定为法官在受理离婚案件时,关于财产特别是房产分割上提出了明确的法律依据。

资深婚姻律师、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合伙人王秀全认为,解释三的出台可以使父母出资购房真实意图的判断依据更为客观,便于司法认定及统一裁量尺度,也有利于均衡保护婚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在房价居高不下的今天,年轻人想要在结婚的时候靠自己的能力买房变得越来越力不从心。越来越多的父母承担起了为子女筹备婚房的责任,很多人甚至倾其一生的积蓄都压倒了孩子的婚房上。我认为解释三的出台在某种程度上更好的保护了这些父母的权益,”王律师说。

最高人民法院新闻发言人孙军工说:“之前父母为子女买房总会担心一旦孩子离婚房子就会被对方分走造成自己经济上的损失。”

38岁的王华与丈夫李祥于2000年5月16日在北京市海淀区万寿路街道办事处办理结婚登记手续,2002年3月16日生育一女孩。王华的父母在03年为了女儿上班方便就花了120万元在万寿路给女儿买了一处95平米的房子让王华夫妇和孩子一起住。

“女儿出生之前,我们俩的生活非常融洽我现在还总怀念那段日子,可惜美好的时间太短了。”王华说。

后来他们的生活每天争吵不断,再加上丈夫经常打麻将甚至彻夜不归,她多次劝告无果。他对孩子的学习辅导也是敷衍了事,更谈不上对她的关心、照顾和尊重。

“我们双方均确认夫妻感情彻底破裂,并就离婚问题多次进行协商,但因房产问题难以达成一致,”王华说。

“我丈夫认为房子是在婚后所取得,即使现在产权证登记在我的名下,买房子的时候岳父、岳母也没有说是单独赠与我一个人的,应当视为是对两个人的赠与。”她说。

王华找到王秀全律师咨询,王律师给出的答案是按照《婚姻法解释三》的规定只有王的父母可以拿出能提供出资凭证(如汇款凭条、转账单、银行交易记录等)以及产权登记在王华的名下,法院会认定房产会归王华私人所有。

新的司法解释还规定了如果由双方父母出资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一方子女名下的,该不动产可认定为双方按照各自父母的出资份额按份共有,但当事人另有约定的除外。

一方婚前贷款购买的不动产应归产权登记方所有,而不是按照过去变成双方共有的财产。但是法院会考虑到对方的经济利益,对于房子还贷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和相对应的增值部分,会判决由房子所有权方支付对方一定的补偿款项。

遏制“拜金女”,提倡健康婚恋观

很多人希望新的司法解释可以或多或少的改变时下很多人没有房子就不结婚的观念。

“在去年对于新解三草案进行讨论的时候,许多与会者就纷纷表示解释三对于财产权的规定目的就是要应对时下物质至上的婚姻观,”张荆律师说。

张荆说新的条款就是要遏制哪些要车要房把婚姻物质化的拜金女一族,提倡健康的婚恋观。其中最极端的例子就是相亲节目中那个放言,“我宁愿在宝马车里哭,也不愿在自行车上笑”的女孩马诺。

在中国的传统上认为男人就应该买房和养家,而女人照顾家、老人和孩子,支持丈夫在外面闯事业是天经地义的事。

尽管社会在进步,越来越多的人要求男女平等,但是这种观念似乎在人们脑中已经根深蒂固,似乎没有什么改变。

全国妇联去年开展的一项关于婚姻的调查就显示有70%的女性被调查者表示如果对方没有房子、一定数量的存款或是稳定的工作,她们不会结婚。

新解是对财力弱势方的歧视

除此之外,还有一部分人担心司法新解的出台是对婚姻中弱势或是财力弱的一方的歧视。

张荆律师认为解释三不公平,它是对婚姻中有钱一方的保护。

“比如对于家庭主妇,尤其是农村的家庭妇女,她们没有工作,每天做家务照顾孩子,她们可能是受影响最大的一群人。一旦她们的丈夫要离婚,她们可能会面临净身出户。”他说。

对于张律师的看法,中华女子学院教授罗慧兰表示赞同。

罗教授认为在农村男人是一家之主,家里的事情都是他们说的算。而且基本上家里所有的财产比如房子、车、存折等都要登记在他们的名下,而女人需要做好母亲和妻子的工作还要干农活,但这些财产却都不属于她们。

“她们所做的工作很琐碎也很累,却又很难得到认可。由于没受过很好的教育,她们不得不依赖她们的丈夫生活。如果离了婚,离开丈夫家,这些妇女即使回到自己的爸妈家里也会觉得自己像个外人一样。所以不难理解为什么婚姻法新的司法解释会在这些妇女中引起很大反响。”罗说。

在城市里,现在很多妻子会帮助丈夫一起还房贷。尽管解释三中提出对于非房屋所有权一方还贷和增值的部分,所有权一方要进行相应的补偿。

罗教授认为但是事实上她们丢掉的是争取房子所有权的权利,而只剩下坐等对方做出一定数量的补偿。

“新的司法解释过多的使用了市场经济规律来处理婚姻和家庭问题。它过分的强调了财产保护,而忽视了弱势方的权益。”中国女子学院的法学教授李明舜认为。

李教授认为在婚姻中既有人身关系也有财产关系,但归根到底最基本和起决定作用的应该是人身关系,是因为有了婚姻,有了夫妻身份才有了夫妻财产。“在房价越来越高的今天,出现了过于重视财产的婚恋观。如果说这次的新司法解释对婚恋观有所改变的话,应该说是对物质化、财产化有助推作用。”李明舜说。

各种关于婚姻法新解的讨论还在继续。

北京长安律师事务所的资深婚姻律师郭万华认为是时候该打破中国多年来男人买房养家的传统了。“我们号召男女平等,但是为什么人们就先入为主的认为男人就必须要承担其买房养家的责任。”郭律师说。

“我认为新司法解释的出台是号召真正意义上的男女平等,鼓励夫妻双方要靠共同的努力去买房,经营自己的小家,而不是啃老。婚姻要建立在爱的基础上,而不是房子和财产。”郭说。(中国日报记者  李婧 何娜 段妍  编辑  吕捷)

出处:中国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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