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CFP供图
■杨红旭(上海易居房地产研究院综合研究部部长):在中国,房租和房价相关性很小!住宅的租金回报率,只有可怜的2-3%,远远低于国际上的5-8%,没什么道理可讲的,综合因素导致了这一扭曲的现象,而且可以预见的未来N多年,都不会明显好转。今年多地房租上涨,主要是CPI高涨所致,属于成本推动型上涨,需求增长仅是次要原因。限购升级消息甚多。住建部要求各地对照“五条标准”自查,这已非新闻,7月底江苏住建厅已曝料。8月20日之前,须将调控报告上报住建部,其中包括是否限购。一扩容已是必然,舆论逼着官方出手;二新增城市不会太多,预期难超20个;三上下博弈很凶,地方还会顽抗;四即便限购,措施不会太严。
■陈劲松(深圳世联地产[简介 最新动态]顾问股份有限公司董事长):今年上半年是政策控制期,今年下半年是库存和资本控制期。下半年和明年上半年都由库存和资本投入控制。历史上,在西方,类似的库存和资本周期引发的房市波动的特点是什么?短暂停滞、略微下跌,是有限的影响。在正常的发达国家OECD,房地产价值正常分布是:75%住宅,25%商用。对房地产价格周期方面,住宅是先行指标,商用不动产是落后指标。商用的大幅增长,往往出现在央行已不想见到经济再过热的时候。
■陈杰(复旦大学住房政策研究中心执行主任):今天有美国财政部经济学家在美驻沪领馆官员陪同下来拜访,咨询中国保障房政策与发展趋势。他们关注点主要是,大量保障房会不会对商品房市场形成冲击,或压缩地方政府融资能力和形成更多公共债务,从而让中国经济增长放缓。我说,存在这方面可能性,但这是中国经济转型必须接受的挑战。
■黄志坚(佑威机构执行董事及佑威房地产研究中心主任):沪4条中的“限购堵漏”政策在继续发威,上周商品住宅成交量创下了三月下旬以来的21周新低,上周商品住宅10.10万方米的成交量甚至比办公、商铺类商业地产10.92万方米的成交量还要低,成交量上的这种倒挂,在历史上实属罕见,印证楼市再度被降温,跌入“寒冬腊月”。
■韩建君(房盟中国总经理):上海公寓新房供需比高达86%,致使去化率较高。6月当月的供需比处于基本均衡状态,根据网上房地产数据,当前可售住宅面积为777万平方米,与2008年市场低迷时的水平相当,而2009年时市场最火爆时的可售量仅为400万平方米。从这几月的整体情况而言,市场供需比仍然维持在相对平衡的状态,市场并未变得更坏。
时下,最热议的话题莫过于《婚姻法》新司法解释带来的房产权益归属。以财产权益归属、尤其是以房产权益为核心的变化正深刻地改变楼市的营销,搅动了楼市的一池春水。当然,短短数日内也不可能反映到成交量上,加上本来就是弱市格局,买卖房屋又有各种考量因素,影响不会立竿见影。但从长期来看,影响绝对不会小。
婚房,历来是业内认定的刚需中的最大主力,此前不少楼盘在宣传小户型和针对刚需的楼盘时会采用“丈母娘喜欢的”、“新娘喜欢的”口号进行宣传,显然,在房产权属界定改变之后,“谁购买产权归谁”会使得丈母娘不再那么看重男方买的房子多大、多贵,只要住着合适就行,“价格”特征会被淡化,营销策略上,会转向房产本身的居住功能,这也是符合住房本意的。
《婚姻法》司法解释“丈母娘意见最大”?
律师观点:“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太片面
□晨报记者徐运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一公布,立即引发了热议。有网友认为新出台的司法解释是“父母为儿买房儿媳没份”,甚至还有人戏称之“丈母娘意见最大的规定”。但是,法律人士表示,那些觉得新的司法解释是“偏袒男人”的观点有片面之处。如果夫妻双方确实“拿不准”的话,可以通过公证财产的方式来约定婚前或婚后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以及未来可能的财产清算等事项。
可通过登记双方名字或协议约定婚前财产
婚姻法新司法解释最引人关注、讨论最热烈的是其第七条:“婚后由一方父母出资为子女购买的不动产,产权登记在出资人子女名下的,可按照婚姻法第十八条第(三)项的规定,视为只对自己子女一方的赠与,该不动产应认定为夫妻一方的个人财产。”
上海市信诚律师事务所律师唐建东认为,该条规定应该理解为“父母为子女买房对方没份”,而不是“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即一方父母为婚后子女购房,登记在自己子女名下的视为个人财产,因为该解释规定针对的是夫妻双方,而不是单单是“男方”。因此,理解为“父母给儿子买房儿媳没份”只保护男方的利益是片面的。
现实生活中,女方父母出资为女儿结婚购房的也不在少数,尤其是在上海、北京等大城市,以后会越来越多,结婚由谁出资购房,更多的可能会取决于家庭的经济条件、感情等因素,而不是传统观念。
在许多法律工作者看来,这条规定是合理而公平的。在许多地方结婚的传统做法是男方买房,女方出钱装修买家电家具。但随着房价的上涨,房子已成为生活中最为重要的财产,目前年轻人的收入与房价不成正比,而做父母的往往会帮子女买房子。夫妻一旦离婚,房产分割的问题就成为离婚纠纷的焦点。在实际生活中,父母出资为子女买房往往倾注全部积蓄,一般也不会与子女签署书面协议。如果离婚时一概将房屋认定为夫妻共同财产,势必违背了父母为子女买房的初衷,实际上也侵害了出资购房父母的利益。作为出资人的父母在购房时担心因子女离婚而导致家庭财产流失。在现实生活中,一部分未出资购房的一方会要求登记双方的名字,这是其有法律意识的体现。有利于均衡保护夫妻双方及其父母的权益。
《婚姻法》第十九条规定,夫妻可以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以及婚前财产归各自所有、共同所有或部分各自所有、部分共同所有。约定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没有约定或约定不明确的,适用本法第十七、第十八条的规定。
唐建东表示,由此可见,法律允许夫妻用“协议”的方式,对夫妻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财产以及婚前财产的归属、管理、使用、收益以及婚姻解除时财产的清算等事项作出约定。
说白了,约定财产制是“优先”的。即可以将婚后所得约定为个人财产,也可以将婚前财产约定为共同财产。因此,在父母为子女出资购房的情况下,《婚姻法》及新司法解释并未禁止夫妻双方对房屋归属问题进行协商和约定。未出资一方也可以取得房屋所有权,这当然要在对方同意的情况下,通过登记双方的名字或者协议进行“约定”,这其实是公平的。
就上海地区来看,该解释对女性更为有利
尽管网友戏称,婚姻法的最新司法解释告诉女人,男人不可靠,男人的房更不可靠。”但上海大邦律师事务所张黔林律师表示,其实有很多人对该解释有所误读,至少就上海地区来看,该解释是偏向于女性的,对女性更为有利。
比如,司法解释第十条中的“双方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及其相对应财产增值部分,离婚时应根据婚姻法第三十九条第一款规定的原则,由产权登记一方对另一方进行补偿。”
■算账
假设婚前购房,总值200万元,首付50万元,按揭150万元。婚后数年,按揭还本30万元、付息50万元,房屋总值升至400万元。那么,离婚时应当这样分割:产权归产权登记的一方,未还的120万元贷款作为产权人的个人债务继续归还,属于共同财产的部分包括: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包括已还的30万元本金和50万元利息,以及相对应的房产增值部分为30/200×400-30=30万元,而未登记的一方原则上将取得30+50+30=110万元中的一半即55万元。
而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出台之前,同样是这套200万元的房子,在相同情况下,未登记一方只能获得婚后共同还贷支付的款项包括已还的30万元本金和50万元利息的一半即40万元。
也就是说,根据新的司法解释,实际上未登记方(通常是女方)还能多得30万元。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