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车以及飙车行为认定为犯罪。增设危险驾驶罪完全没有必要性,而且会带来更多的立法以及司法问题。在现有的刑法框架下,从解释论上完全可以解决危险驾驶的刑事责任问题。
近年来由于醉酒驾车、飙车等行为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案件急剧攀升,仅2009年1至8月份,全国就发生酒后和醉酒驾车肇事多达3206起,共造成1302人死亡,其中,酒后驾车肇事2162起,造成893人死亡;醉酒驾车肇事1044起,造成409人死亡。实践当中对于类似的交通肇事案件在不同的地区却出现了不同的定性且量刑悬殊的状况,如“王卫斌醉酒驾车”,被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有期徒刑6年6个月,“孙伟铭醉酒驾车案”,一审人民法院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其死刑,二审改判为无期,“5·7杭州胡斌飙车案”,法院以交通肇事罪判处被告人胡斌有期徒刑三年。这类重大案件的发生和处理不仅引发了社会公众以及媒体的关注和热议,而且引发了学者之间理论上的争议。一些学者将这些原因归责于我国刑事立法的缺陷,即在“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和“交通肇事罪”之间缺乏过渡性罪名,因此建议在刑法中增设“危险驾驶罪”。立法机关在刑法修正案(八)中采纳了这种意见,将醉酒驾车以及飙车行为认定为犯罪。笔者认为增设危险驾驶罪完全没有必要性,而且会带来更多的立法以及司法问题。在现有的刑法框架下,从解释论上完全可以解决危险驾驶的刑事责任问题。
目前我国采取的是“违法”和“犯罪”的二元化的处罚结构,单纯的醉酒驾车以及飙车行为本质是上是一种违法行为,完全可以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对其进行规制。而且我国《道路交通安全法》等行政法规对此类行为并非没有规定,打击力度并非不严厉。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1条的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辆的,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三个月以上六个月以下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五百元以上两千元以下罚款。醉酒后驾驶营运机动车的,处15日以下拘留和暂扣六个月机动车驾驶证,并处两千元罚款。一年内有前两款规定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行为,被处罚两次以上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五年内不得驾驶营运机动车。《道路交通安全法》第99条规定,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百分之五十的,由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处二百元以上二千元以下罚款,可以并处吊销机动车驾驶证。根据公安部新修订的《机动车驾驶证申领和使用规定》,饮酒后或者醉酒后驾驶机动车的一次记12分,机动车行驶超过规定时速50%以上的,一次记6分。而且从实际情况来看对于醉酒驾驶以及飙车等行为,通过行政处罚的方式完全可以予以规制。从2009年8月15号开展严厉整治酒后驾驶违法行为专项行动以来,全国公安交通管理部门对酒后驾驶实行“零容忍”,并按现行法律规定的最高限处罚。经过整治,北京、上海、广州等重点城市的酒后驾车现象明显减少。全国酒后驾驶导致事故死亡人数降幅达33.3%,其中城市道路上酒后驾驶肇事导致事故死亡人数同比下降41.7%。这充分说明以往高发的醉酒驾驶、飙车等严重违反交通法规的行为,并不在于我国刑法没有将这种行为规定为犯罪,而在于我国的行政执法不严问题。同时也说明遏制像醉酒驾车以及飙车等违法行为,并不在于惩罚的严厉性,而在于惩罚的不可避免性。如果我们的行政执法人员能够严格按照《道路交通安全法》以及其他行政法律法规,对醉酒驾驶、飙车等行为及时查处,使违法分子不敢存有侥幸心理,那么从根本上遏制醉酒驾驶等违法行为就一定能够成为现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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