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人偶然在湖北经视的“晓娜手记”看到这一侧报道,本来岳母想请记者报道其女婿的越轨行为,没有想到,是因为其女儿的子宫有问题不能生育,夫妻两人为了满足双方老人报孙子的愿望,于是通过网络搜索,找到一家介绍代孕的机构,由该机构联系医院和代孕母亲,将夫妻双方的受精卵子植入代孕母亲的子宫内,由代孕母亲完成怀孕 和分娩的过程,夫妻俩支付代孕费,孩子生下后归夫妻俩。看了此侧报道,以前总听说外国人代孕,现在已真实进入了中国人的生活当中,但对于代孕行为所产生的法律问题、社会伦理问题中国目前均没有明文规定,在此本人以期抛砖引玉,不吝赐教。
对代孕目前主要观点有:
1、政府的观点,卫生部门称卫生部发布的《人类辅助生殖技术管理办法》规定,禁止以任何形式买卖配子、合子、胚胎,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不得实施任何形式的代孕技术。卫生部出台的《人类精子库管理办法》规定,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以营利为目的进行精子的采集与提供活动,严禁私自采精。因此代孕机构提供代孕服务是非法的。
2、学者的观点,伦理学方面有武汉大学社会学系周教授称,“代孕行为是违背社会道德伦常的。”代孕把人类世代延续的方式社会化,变为了一种纯社会行为,剔除了亲情关系,使人与人之间形成了廉价的工具关系。
3、生殖医学方面,同济医院罗教授称,代孕不但会带来伦理道德方面的问题。若精子、卵子不合格或代孕女患有传染病、心脏病等疾病,将影响胎儿健康,可能导致胎儿染病或畸形,也有流产、难产的可能。不孕不育夫妇应到正规医院的生殖专科就症,不可与人私下交易。
4、部分律师的观点,赵律师称,怀孕就确立了母子关系,代孕导致所生子女身份关系混乱,危害代孕需求者和代孕者现有婚姻家庭的稳定,违反《婚姻法》立法精神。代孕还将带来财产继承的问题。
本人观点,本人认为上述观点均没有全面反映代孕行为,并且仍停留在过去建立思想理念中,已不能适应目前的经济基础。理由如下:
从以上观点来看,我们可以总结出他们观点是只有收养或者由女方怀孕后生的小孩才是合法的,其他的均是违法和有违伦理的,至于女方母体内的受精卵子是如何形成的在所不问,甚至受精卵子可能与其生他的夫妻没有任何血缘关系(一般有四种情况:1、生父母的精和卵;2、借卵;3、借精;4、借精和卵)。首先国家法律没有明文规定怎么才算是母子关系和父子关系,而这个关系随时时间、人们观念的变化以及医学技术的发展一直再变,我五千年历史中均以血缘和生育同时作为确定母子和父子关系的标准,即使出现了乱伦的现象,中国俗称的“爬灰”,仍然以生育和血缘作为确定母子和父子关系的标准,也许有人就会说了,这不正好说明了以女方生育作为确定母子关系标准吗,其实大家有没有注意到,如何无论变化都没有脱离以血缘作为重要的标准,在当时医学情况下,人类辅助生殖技术没有出现前,人类是不可能考虑由谁生的问题,人们认为娶回老婆就是为了生儿育女的,别的女人是不可能代替的,如果别的女人有孕那一定是男人花心的结果。但现如今技术已发展到可以这么做了,可能将来连人都不需要了直接用一台机器进行生育,不知道将来有人可能有人认为这不是人,因为他不是人生的,而是一台机器养育,他的母亲是机器,因为他不是人我们就可以随心所欲处理他的,显然我们知道这种结果是大家不愿意看到的,事实上在科技日新月异发展的今天,我确定某个物种的方法只有一种那就是血缘,而血缘的核心内容也就是DNA,即以血缘确立母子和父子关系,他或者它具有某种特性来确定他的物种,而不是他长得像什么而进行判决,最典型是鲸鱼不是鱼,而是哺乳动物,但他长得像鱼。而且,在人类社会的发展过程中出现一种收养关系而确立母子或者父子关系,但我们注意到我通常称这种关系为拟制血亲关系,也就是仍然以血缘为标准进行划分的。因此依据马列的思想,经济基础决定上层建筑,随着技术的进步和人们进一步接受,代孕将很快成为一种行业,因为最终确立母子关系和父子关系标准是血缘(包括拟制血缘关系),不是生育,尽管就像当初人们不接受试管婴儿一样,因为他们必竞不是人类用以前方法生育出来的,但后来还是接受了。既然试管婴儿能够被人类通过性行为来传宗的思想所接受,为什么人类就不能接受通过代孕行为生育出来以血缘作为衡量母子或者父子关系的标准呢。因此周教授的观点是不攻自破,人类世代延续的方式一直在变化,但并没有人反对说试管婴儿不是人或者不构成母子关系,相反随着时间流逝,人们予以了接受,不能以某些人看不顺眼就认为违反了祖训而不可取。
至于罗教授的观点就更不值一驳了,就算是现在比较成熟的试管婴儿技术仍然不能保证很高的受孕率,比较成熟的输血技术仍然不保证输血不出现问题,受精卵子或者代孕母体出现了问题,我想这只是医学技术问题,就算是人类以前怀孕行为也不可避免的出现了上述问题,而相反目前技术通过筛查却可以减少出现上述问题,以代孕可能代来高病症显然是站不脚的。
关于赵律师提到的代孕可能危及代孕家庭的问题,我个人这个没有根据,母子关系或者父母关系确定是以血缘和生育及其他多重标准来确立的,并不单纯的确生育来确立父子关系的,如果法律明确代孕者只是代孕,小孩与代孕的家庭没有任何血缘关系,可以认定代孕的小孩与生育者没有关系,我想没有人会不能接受。可能有人认为生育者对小孩有感情了怎么办,这想说的就是产生感情的事多了,如偷偷抱养的他人小孩(甚至买来的小孩),最后生父母找到孩子要接回去,如果以已产生感情作为认定父母的标准,我想没有人会接受,因此不能以可能产生感情作为认定的标准。更不能以影响家庭而进行反对,可能有人会认定这可能涉嫌通奸等,因为小孩父亲不是合法婚姻的男方,我想如果这个产业进行阳光化操作后,法律规定代孕必须经合法婚姻的男方同意,并采取相应的程序,我想也不会出现什么问题。因为再现实生活中,合法婚姻的男方也不是以生育作为确立父子关系标准,而是以血缘作为确认父子关系的标准,在现实生活中如果小孩的血缘不是合法婚姻的男方的,男方是不会承认小孩与他是父子关系,除非有人随愿意戴绿帽子(除代孕外)而没有人知道,否则与女方通奸的男人是可以依法要求抚养权的。
综上所述,我个人认为代孕随着社会发展,必然会被接受,我们不能一味去指责,而不研究,人类每一次进步必然打破旧观念。我们要做的就是研究如何让代孕做得更完美,首先从技术上做到减少疾病,减轻痛苦,从法律上规范,以防止出理伦理问题,同时做到打破旧的建立新的(就像中国几千年的一夫多妻被一夫一妻取代一样,伦理也是在变的),我想代孕会给人类代来福音的。我个人认为代孕者(包括已婚代孕者合法婚姻男方)不能与小孩有血缘关系,是作为确认与代孕者无母子或者父子关系的标准,否则就有关系,就可能触犯刑法(贩卖人口罪),以上一点拙意望不吝赐教。
刘良超
2008年11月26日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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