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醉驾严法当前,劝酒者该当何罪?
杨涛
上传时间:2011/5/11
浏览次数:138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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5月1日起,“醉驾入刑”开始在全国范围内执行,当日凌晨,北京、南京、广州、深圳、重庆、成都、杭州等地交警部门查获多名涉嫌醉酒驾驶者。如果说很多醉酒司机被抓后拿“被劝酒,不得已”当借口,那么,劝酒者是否也应该承担相应责任?

    劝酒这事的确很纠结,许多醉驾者其实刚上桌时还是比较克制的,但菜过五味,便经不起他人之劝,尤其面对领导、老板、生意上的伙伴或者多年的老友时,就免不了要酒过三巡,最终醉酒驾车甚至酿成惨祸。因而,有网友提到 “强劝司机饮酒当处教唆罪”,主张追究劝酒者的刑事责任。

    的确有一种情形,劝酒者涉嫌犯罪。那就是劝酒者不但劝他人饮酒,而且还劝他人酒后开车,例如老板、领导在劝酒后,还强令他人开车。如果他人因此醉驾甚至酿成交通事故,实际上,劝酒者主观上就有劝人醉酒驾驶的意图,并且希望或者放任他人醉驾或者交通事故的结果发生,具有教唆的故意,构成“危险驾驶罪”或者“交通肇事罪”的共犯,可以追究刑事责任。最高法院相关司法解释也明确规定:“单位主管人员、机动车辆所有人或者机动车辆承包人指使、强令他人违章驾驶造成重大交通事故”的,以交通肇事罪定罪处罚。

    也就是说,在上述情况下,如果要对劝酒者定罪,一般是按照被劝酒者所构成的“危险驾驶罪”或者“交通肇事罪”,而不是成立什么单独的“教唆罪”。教唆犯是指以授意、怂恿、劝说、利诱或者其他方法故意唆使他人犯罪的人。在刑法中,教唆者一般是视为共同犯罪,按照被教唆者所触犯的罪名定罪量刑。但实际上,劝酒者往往是不构成共同犯罪的。因为,劝酒者是要他人喝酒,并非要求他人醉驾,更不是要求他人交通肇事,被劝酒人对于酒后是否驾车实际上还是有独立的意志,而且许多劝酒者还劝醉酒的人不要开车,但后者仍然要强行开车。所以,按照现行的刑法,大多数时候无法对劝酒者追究刑事责任。

    有些网友以日本的规定来说明劝酒者应当负刑事责任。相关的依据是,在日本,“车上的乘客也会被罚,即使这些乘客没有喝酒;警方处罚醉酒驾车者的同时还要追究向司机供酒者的责任”。且不说这是一个立法问题而不是司法问题,即便立法者要规定劝酒者的刑事责任,我们也应权衡其合理性的多寡:如果将劝酒者都规定要负刑事责任,是不是过份地扩大了打击面、过份地迷信刑罚的预防功能呢?因为,本来“醉驾罪”已是刑罚的打击锋芒前移,现在又追究到劝酒者的头上,是追究 “原因的原因”,这种过份的前移,就有可能伤害到正常的社会交往。

    事实上,现有的法律实践中已包括了对劝酒者的责任追究——即便是只劝他人喝酒而没有劝他人酒后驾车,但如果因此出了交通事故也要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2008年9月6日,一公司老总要求司机去KTV接送,又与司机在KTV内共饮,导致司机在其后的驾驶途中发生车祸身亡。法院就判处该公司老总和另外两个劝酒者相应的民事责任。因为,在民法上,劝酒者有附随义务,也就是劝酒者和饮酒人之间形成特定的权利义务关系,即相互关照、相互保护的安全注意义务,如果没有履行这种义务,那么,劝酒者就应当承担一定的民事责任。

    刑事责任与民事责任之外,实际上还有一个介于两者之间的行政责任问题。虽然目前法律并没有规定劝酒者的行政责任,笔者倒觉得可以考虑规定在特定情形下劝酒者应负行政责任。对那些明知他人驾车赴宴还强行劝酒、并且事后没有制止饮酒人驾车的劝酒者来说,虽然没有教唆的故意,但对于他人酒后驾车应当预见而没有预见或者已经预见而过于自信,主观上具有过失。对此,可以处以相应的行政拘留或者罚款,以示警戒。
出处:解放牛网 新闻晨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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