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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善良绑匪"绑架三名小孩后良心发现
雷成
上传时间:2011/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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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07年5月24日,云南省呈贡县人民法院对张洪林、余有绑架案进行了开庭审理,并当庭宣判,以绑架罪判处余有有期徒刑6年,并处罚金3万元;以绑架罪、合同诈骗罪,判处张洪林有期徒刑12年,决定执行11年,并处罚金6.5万元。

  判决一出,评论四起。有网友质问:对余有的判决量刑太重,岂不是让绑匪没有了退路?

  “我把娃娃放了,难道不是悔改吗?”

  对于这个判决结果,余有虽不打算上诉,但他在心理上还是不能接受。“我们从来没有想过伤害娃娃,反而一路上照顾他们,和他们一起玩。后来我良心发现,把身上仅有的20元也给了他们,自己走路回家,难道这不是悔改吗?”他说。

  木讷的余有描述不出自己“良心发现”的心理转变过程,只是不断强调自己“对孩子们很好,孩子们对我也很好,我就想起了我自己的儿子。”

  他说,孩子们刚上车时嘻笑的声音有点大,他曾威胁过“不许说话,再说就不送你们回家了”,这是他对他们说的唯一一句重话。除此之外,他和张洪林一直细心照顾孩子们,夜晚的山上很凉,两人不但把车里的暖气打开,余有还脱下外套盖在年龄较小的朱清和段霄身上。段霄爬到山上一所破房子的残壁上面走路,余有担心他摔下来,还一路跟在墙根保护着。

  余有认为,他们与孩子们建立了一种很特殊的信任关系。他们曾经当着孩子的面给朱文学打电话要钱,孩子们应该已经知道自己受困,但他们似乎并不害怕。孩子们在山上玩时觉得口渴,余有就拿着空矿泉水瓶到山下去打水。20多分钟后他回来时,孩子们仍在原地玩得不亦乐乎。并且,在余有将饼干分给孩子们时,他们都拿出几片来让给他吃;临走前,3个孩子还依依不舍地说“叔叔再见”,并邀请他下次去家里玩。“这些都说明我们对他们很好。”

  一名曾经参与了寻找孩子们的白云村村民证实,1月29日下午2点多,当村民们在离白云村三四公里外的公路旁找到3个孩子时,他们显然还是对刚刚摆脱的危险状况懵然无知——下了中巴车后,孩子们还各吃了一碗米线。事发至今几个月,虽然遭到家长训诫,但他们并未表现出后怕的情绪。

  是走投无路还是法律意识淡薄?

  然而,1月29日下午带队抓捕余有的呈贡县公安局刑侦大队原大队长王云山不认为余有是“良心发现”:“在法庭上,余有为了争取表现、换取减刑,当然这么说。但我们认为,他当时察觉到朱家可能报了警,害怕被抓才放走人质。”

  王云山说,余有平时游手好闲,家里有地也懒得种,常常做些偷鸡摸狗之类的事,派出所的民警都认识他。他曾经有过犯罪前科,是个“老油条”了,知道怎么对付警察。

  王云山用一个细节来佐证自己的观点:他们抓到余有后,余有并没反抗,但他事先把本案的关键证物——那张用来与朱文学联系的手机卡扔到了沙发后面,并对此装傻,足见其狡猾。

  承办此案的呈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陈卫华对余有放走孩子的原因还有另外一种看法。他认为,一方面是确如余有自己所述,心里尚存人性,但更重要的一点是,他们的法律意识太淡薄了。

  “两人都是普通农民,张洪林因为欠下赌债萌生了敲诈勒索的念头,余有也稀里糊涂地跟着去做。”陈卫华说,他们主观上只想拿点钱就放人,根本不知道“敲诈勒索”与“绑架”的区别,也意识不到这种行为的严重性和危害性。

  余有回家后,张洪林找上门来,责问为什么不跟他商量就把人质放了,但是他也仅仅是责怪几句,觉得“放了就放了”,没想到警察会找上门来。

  犯罪既遂,还是犯罪中止?

  余有的行为是犯罪既遂、犯罪未遂还是犯罪中止,成为了当天法庭辩论的一个焦点。

  为余有代理辩护的呈贡县司法局法律援助中心律师李青提出,余有是受人邀约参与犯罪,在犯罪过程中明知没有索要到赎金,还主动拿钱给孩子们回家,是犯罪中止,并且认罪态度好,应从轻判处。

  而承办此案的呈贡县人民检察院检察官陈卫华认为,在余有放了3名小孩之前,绑架罪已经实施完毕,是犯罪既遂。至于余有主动将3个小孩放回,是他在犯罪之后对人质实施的处置行为,属于悔罪表现。

  陈卫华说,绑架罪是目的犯和行为犯,张洪林和余有主观上具有勒索财物的目的,客观上实施了绑架3个孩子并置于他们的控制之下的行为,就齐备了绑架罪的全部构成要件。

  最后,法庭采用了控方意见,认为张洪林和余有主观上有绑架勒索的故意,客观上剥夺了孩子们的人身自由,并且造成了亲属对孩子人身安危的担忧和焦虑,严重破坏了社会秩序,而送孩子回家的行为是犯罪后对被害人处置的后续行为,是悔罪表现,但仍然构成绑架罪。在具体量刑上,考虑到余有在案中处于从属地位,且有悔罪表现,依法减轻了处罚。

  量刑适中,还是不够人性化?

  由于绑架对社会的危害非常大,根据我国法律,绑架罪的起刑期是10年。尽管余有的刑期已按起刑期“打了六折”,仍然招来了不少批评。许多人认为,本案定性正确,但量刑上似有不妥,法官没有充分考虑到绑匪放走孩子的感人细节,判决没有体现人性化。

  侦破过多起绑架案的王云山说,绑架案的社会危害性在于,大多数情况下绑匪即使获得了赎金,也担心被人质记住相貌特征,极有可能“撕票”。像余有这样“善良”的绑匪实为鲜见,从这一点来说,应该考虑减刑。但王云山认为6年的刑期是适中的,“不然怎么体现法律的震慑作用?”

  陈卫华也认为量刑适中,体现了人性化。他说,按宽严相济的政策,呈贡县人民法院综合考虑了此案中两名案犯的主观恶性、对社会的危害和认罪态度,“虽然张洪林和余有对孩子没有过打骂等过激行为,也没有给受害人家属带来财产经济损失,但是令家长担惊受怕,给孩子带来的心理伤害也许是隐性和持久的。”

  但是批评量刑过重的意见认为,余有试图犯罪,并且实施了犯罪行为不假。但是,他没有使用暴力,而且良心发现,幡然悔悟,把孩子送回了家。他想做个好人,但是却依然面临6年的牢狱和3万元的罚款。“这个判决似乎是在暗示,以后的绑匪,要么不要去绑架人,要么你做得狠一点。”

  一名网友评论说:“绑架罪是不轻,但是事实本身并未给受害人造成实质的伤害,他们判轻一点或重一点,也许会直接决定下一个绑匪是被感化还是被迫强化暴力。如果有一天危险真的来临,最可怕的不是危险分子本身,而是我们对他们的态度。”

  西南政法大学法学硕士刘杨说,无论余有出于什么原因释放人质,其行为的结果并未造成太大的、实质性的危害,应该倡导像这样的情节多考虑一下量刑轻点,鼓励犯罪分子中止犯罪。(文中未成年人均用化名)

出处:中国青年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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