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两年前,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男子李昌奎奸杀了同村女孩王家飞,又将她3岁的弟弟摔死。一年前,昭通市中级人民法院一审判处李昌奎死刑。李昌奎上诉后,2011年3月4日,云南省高级人民法院终审因李昌奎有自首情节而改判其死刑缓期执行。”(云南男子杀2人获死缓 高院称基于少杀慎杀理念2011年07月06日,法制日报 本报记者 储皖中 本报实习生 施怀基)
看过这样的消息,联想起以前一些法院判见义勇为者赔偿的报道,对我们一些司法部门随意曲解法律条文感到震惊,同时,也反思我们的司法部门应该由谁来进行监督的问题?
如果连一个奸杀妇女、杀死幼童的十恶不赦的恶徒都可以不杀,那么,试问,这个世界上还有什么值得杀的人呢?我们司法部门是应该有“少杀慎杀”的理念,但是,我们的法官不至于法盲到不理解这几个字的含义吧?不至于不理解“少杀慎杀”是对于存疑的案件要谨慎,而不是对于十恶不赦的恶徒要缓刑吧!用“少杀慎杀”理念来搪塞,这也太小儿科了?也太把公众的智慧不当回事了吧!
我们的法官不应该效仿媒体,去搞什么人咬狗的轰动事件,以此来哗众取宠。法律就是法律,一是一二是二,如果一变成了二,二变成了一,岂不是无法无天了吗?那还要法律干什么?有法官岂不就万事大吉了?
应该追究这种明显失误法官的失职渎职行为,更应该建立法官误审误判责任公开追究机制,要让法官中手的权力也受到约束和监督,否则,岂不是腐败透顶了吗!
司法腐败将会导致我们整个社会秩序的坍塌,切不可小看这一事件!应该引起人们的高度重视和警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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