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两年前,云南省昭通市巧家县男子李昌奎奸杀同村女孩王家飞,又将她3岁的弟弟摔死。一年前,昭通市中级法院一审判处李昌奎死刑。今年3月4日,云南省高院终审以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为由,改判其死缓。面对舆论质疑,日前,省高院宣传处负责人表示,终审改判死缓,主要是基于目前法界提倡“少杀”、“慎杀”的理念,且李昌奎确有自首情节;同时,云南省高院也已组织专人对该案重新审查。(7月6日法制日报)
所谓“少杀慎杀”,其实是个不甚准确的提法,准确的表述应该是:严格控制死刑、慎重适用死刑。这并非什么“法界新理念”,而是党和国家确定的当前适用死刑的基本政策,意在保留死刑的前提下,最大限度地避免滥杀和错杀。
然而,“少杀慎杀”、“不滥杀不错杀”,绝不等同于“当杀不杀”。这一点,在最高法院《关于进一步加强刑事审判工作的决定》中有明确阐释:“对于具有法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一般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对于因婚姻家庭、邻里纠纷等民间矛盾激化引发的案件,因被害方的过错行为引起的案件,案发后真诚悔罪积极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的案件等具有酌定从轻情节的,应慎用死刑立即执行。”“对那些罪行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罪证确实充分,必须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坚决依法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遗憾的是,当前一些地方在贯彻严格控制、慎重适用死刑政策的过程中,认识出现了偏差:错误理解“少杀慎杀”,而忽视了“当杀必杀”。李昌奎案就有这样的嫌疑。不错,李昌奎案是由邻里纠纷引发,他也存在自首情节,可是,奸杀19岁少女,又将其年仅3岁的弟弟残忍摔死,这难道还不算“罪行极其严重、性质极其恶劣、社会危害极大”?为何只看到前者,却罔顾后者呢?
笔者认为,云南昭通中级法院的判决理由是恰当的:李的行为“手段特别凶残、情节特别恶劣、后果特别严重,其罪行极其严重,社会危害极大,应依法严惩。虽李昌奎有自首情节,但不足以对其从轻处罚”。
因此,笔者希望,最高法院应当关注李昌奎案,检察机关也应当就此案进行抗诉,还被害人家属一个公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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