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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友评论之四:药家鑫案件和李昌奎案件的比较 怎样判决合适的讨论
yxyx69
上传时间:2011/7/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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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最近网上在讨论两起杀人案,一起是药加鑫杀人案,一起是李昌奎杀人案。
也是网友争论的两个焦点,在这里,也写下一点东西,算是以后回顾的一点记忆。
  两起案件,两个不同的结局,引起了网上的激辩,有人说该判死刑,有人说没必要,都有各自的道理。
  既然是死刑,人命关天,不容含糊,那我们就先来看看死刑的适用准则。
  (1)犯罪性质特别严重,即从整体上看是具有特别严重社会危害性的故意实施的重罪。刑法只对特别严重的犯罪如故意杀人罪、放火罪、抢劫罪、绑架罪等才在法定刑中规定有死刑。如果犯罪的性质不特别严重,即使造成了特别严重的后果或者情节特别恶劣,都不能认为是罪行极其严重。
  (2)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即客观上导致多人死亡、重伤、财产损失巨大或者其他特别严重的后果。性质特别严重的犯罪,并不一定都是危害后果特别严重,对这类犯罪,法律往往列举危害特别严重的具体后果作为可以适用死刑的条件。例如,在抢劫罪中,刑法规定"抢劫数额巨大的"、"抢劫致人重伤、死亡的"等,就属于这种情况。
  (3)情节特别恶劣或特别严重,即犯罪的手段特别残忍、在犯罪中起最主要的作用、具有卑劣的犯罪目的或者其他特别恶劣或特别严重的情节。性质特别严重的犯罪,也不是都具有特别恶劣的情节,法律往往列举特别恶劣的具体情节作为这类犯罪可以适用死刑的条件。
  转自马克昌:《论死刑缓期执行》,载《中国法学》1999年第2期。
  药家鑫案件自发案开始就得到媒体的广泛关注,而李昌奎案案件的关注则主要发生在案件判决之后。
  首先来看看药家鑫案件,对照上面3条,1、药家鑫案件是故意杀人,为了不让对方记住自己的车牌号码,将其刺死。符合犯罪性质特别严重。2、结果导致了被害人的死亡,符合第二条,危害后果特别严重。3、连续数刀杀死被害人,不顾被害人哀求,符合情节特别恶劣。
  再来看看李昌奎案件,同样对照上面3条,1、故意杀人,不是没有预谋的行为,这个也符合犯罪性质特别严重。2、导致两个被害人死亡,其中一个是未成年人。符合危害后果特别严重。3、先奸后杀,符合情节特别恶劣。
  根据上面标准,这两个人都适用于死刑条例。
  目前我国对死刑的政策是,保留死刑,但是严格控制,慎重适用疑罪从免。 这也是从人文关怀出发,以人生命为本做法,是社会进步的体现。
  那么符合死刑标准的人,什么样的人才能免死呢?
  首先看看必须立即执行死刑的标准有哪些?
  (1)如果不立即执行死刑,则无法控制该重大犯罪人对社会造成新的危害。
  (2)如果不立即执行死刑,则可能引起社会震荡。不具有上述情形之一的,都应当适用死缓。
  马克昌主编:《刑罚通论》,武汉大学出版社1999年版,第122页。
  也有的学者认为,所谓“不是必须立即执行”,原则上可以理解为:
  (1)犯罪分子的行为客观危害十分严重,但其主观恶性并不大。
  (2)犯罪分子虽然主观恶性较大,但其行为的客观危害性并不是特别严重。
  (3)犯罪分子虽然主观恶性和行为的客观危害都比较大,但其具有从宽处罚情节。
  赵秉志主编:《新刑法教程》,中国人民大学出版社1997年版,第303页。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的情形:
  (1)罪该判处死刑,但犯罪行为还不是最严重地损害国家和公民的利益。
  (2)罪该判处死刑,但在共同犯罪活动中还不是起最主要作用的犯罪分子,即不是第一主犯。
  (3)罪该判处死刑,但罪犯在犯罪后有自首、立功或者重大立功的表现。
  (4)罪该判处死刑,但被害人在引发犯罪中有重大过错。
  (5)罪该判处死刑,但缺乏直接证据,且已无法查找,为了留有余地,也往往判处死缓。
  马克昌:《有效限制死刑的适用刍议》,载《法学家》2003年第1期;
  祝铭山主编:《中国刑法教程》,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8年版,第161页;
  张明楷著:《刑法学(上)》,法律出版社1997年版,第427页。
  好了,再来看这两个案子。
  必须立即执行死刑:
  药家鑫案件,如果不立即执行凶手死刑,会不会对社会造成新的危害,会不会?根据他犯案后的表现,他会不会啊?如果不立即执行死刑,会不会引起社会震荡?会不会?
  李昌奎案件,如果不立即执行凶手死刑,会不会对社会造成新的危害,会不会?根据他犯案后的表现,他会不会啊?如果不立即执行死刑,会不会引起社会震荡?会不会?
  不是必须立即执行死刑:
  焦点在自首。
  两个人好像都有自首情节,药家鑫是犯案后第2天警察曾询问杀人案件,药家鑫否认,但4天后归案,自行去的派出所承认犯罪事实。当然这个时候警察已经怀疑到他。李昌奎是犯案后潜逃,已是明确的犯罪嫌疑人,并向全国发出通缉令,4天后自行到派出所归案。两人的自首情节都被承认。
  案发后调解情况,药家鑫案件最终受害者家属要求赔偿245万,药家鑫家庭表示赔付不起,以后受害者家庭拒绝调解。
  李昌奎案件:茂租乡社会矛盾调处中心形成处理意见,要求李昌奎拿5万元安葬死者,并下发调处意见书,但被告人家属依然不愿意拿钱出来。最后,乡村两级决定处理家属部分财产做安葬费,变卖李昌奎家属的钢筋、水泥等得人民币21838.5元给受害者家属安葬受害人。
  最后结果: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被告人药家鑫犯故意杀人罪,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剥夺政治权利终身。
  
  在药家鑫案件发生之前,曾发生过汽车撞倒人后,为了逃避责任,又故意二次碾压致被害人死亡案件,社会影响极其恶劣。
  李昌奎案件则是邻里之间纠纷后的从外地赶回家,遇到女受害人后先打晕,再强奸,再敲死。而3岁受害人被直接摔死。属于邻里纠纷后的报复杀人。
  
  国外有陪审员制度,这些陪审员都是从公民中选出,最终的判决权利在这些陪审员手中,专家教授律师意见一律作为参考。国内主要是法官依法办案。
  
  好了,假如现在你是陪审员的话,你会怎么判呢?
出处:天涯杂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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