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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诉讼法迎来第二次大修 细数七个亮点
殷 泓 王逸吟
上传时间:2011/9/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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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时隔15年之后,与公民权利息息相关的刑事诉讼法迎来第二次大修。

  24日上午,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正式提交十一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

  全国人大常委会法工委副主任郎胜作说明时介绍,本次刑诉法修改面积大、内容多,并增加了新的编、章、节。据记者不完全统计,增加的条文和修改的条文约占现有条文总数225条的近一半。

  对于此次刑诉法大修,专家学者给予了高度肯定。“15年来,国家的政治经济社会发展变化很大,公民素质也有很大的提高,法律也随着社会条件变化而变化。这些变化为立法机关提出了新要求。因此,修法是非常有必要的。”北京大学法学院教授汪建成表示。

  汪建成认为,此次修法还吸取了这些年来刑事司法中的教训,“比如在杜培武、佘祥林、赵作海等一些社会广泛关注的案件中,暴露出了刑事诉讼制度本身存在的一些问题,这些问题是造成冤案错案的重要原因,因此为吸取教训,也有必要对刑诉法进行修改。”

  那么,此次广受关注的刑诉法修改主要有哪些亮点呢?

  嫌疑人自证其罪

  从佘祥林案到赵作海案,冤案错案让人们对刑讯逼供深恶痛绝。

  为了从制度上防止、遏制刑讯逼供和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在原有“严禁刑讯逼供”的规定后,增加“不得强迫任何人证实自己有罪”的规定。同时还规定:采用刑讯逼供等非法方法收集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供述和采用暴力、威胁等非法方法收集的证人证言、被害人陈述,应当予以排除。

  “这是具有重大意义的改革,具有正面宣示作用。”汪建成认为,这些修改将从制度上防止和遏制刑讯逼供及其他非法收集证据的行为,为维护司法公正和刑事诉讼参与人的合法权利提供保障。

  著名刑事诉讼法专家、中国政法大学教授陈光中也表示,这次把非法证据排除和不得强迫自证其罪列进来,是相当大的进步。

  实际上,刑讯逼供是个老问题。客观原因有司法机关面临着破案的社会压力,和百分之百破案的呼声。但是,从司法制度的层面来说,我国刑法早就规定刑讯逼供可以入罪,一些政法机关也有相关的内部规定,并且已经非常严格,可为什么还存在呢?

  汪建成认为,过去执行得不好,就是因为刑讯逼供落脚在“供”上,取得的口供可以作为合法证据。“因此,此次刑诉法的修改重点放在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定上,而且还规定了严密的、严格的证据收集程序。这实际上对遏制刑讯逼供有很重要的作用。”

  近亲属

  可不出庭指证

  证人出庭接受质证是保证案件正确判决,防止错案,促进司法公正的重要诉讼制度。此次刑诉法修改针对我国司法实践中,证人、鉴定人应当出庭作证而不出庭的问题作出了具体的法律规范。

  修正案草案规定,证人证言对案件定罪量刑有重大影响,控辩双方有异议的,或者法院认为有必要的,证人应当出庭作证。同时,规定了强制出庭制度,证人、鉴定人没有正当理由不出庭作证的,法院可以强制其到庭,但被告人的配偶、父母、子女除外。

  “强制近亲属在法庭上对被告人进行指证,不利于家庭关系的维系。可以说是比较人性化的一个规定。但这与人们平时所讲的‘大义灭亲’不是一个概念,因为有些案件比如家庭暴力等,只要愿意,近亲属也是可以出庭指证的。”汪建成说。

  不过,长期代理刑案的北京京都律师事务所律师王九川则指出,目前大多数案件证人都没有出庭,涉及近亲属出庭作证的情况可以说是非常罕见。

  侦查阶段

  嫌疑人有辩护权

  根据现行的刑事诉讼法,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侦查阶段只能聘请律师提供法律帮助,而只有到了审查起诉、审判阶段,才可以委托辩护人。

  “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辩护权,是刑事诉讼法的重要原则。考虑到犯罪嫌疑人、被告人在整个诉讼过程中均享有辩护权,修正案草案增加规定犯罪嫌疑人在侦查阶段可以委托律师作为辩护人为其提供法律帮助。”郎胜说。

  对于这一改动,王九川律师表示,这意味着在侦查阶段,律师的身份由“提供法律帮助的律师”转为“辩护人”。“律师在这一阶段除进行以前规定的会见、提供法律咨询、代为申诉控告等工作以外,还可以行使调查取证和提出辩护意见的权利,阅卷权也得到进一步的明确,侦查阶段犯罪嫌疑人权益的维护力度将因此得到加强。”

  保障律师

  会见及阅卷权

  长期以来,律师会见难、阅卷难问题广受诟病。2007年律师法修订,就相关问题作了具体规定。而此次刑诉法修改,与新修订的律师法进行了衔接,吸收了律师法的有关规定。

  修正案草案规定:辩护律师持律师执业证书、律师事务所证明和委托书或者法律援助公函要求会见在押的犯罪嫌疑人、被告人的,看守所应当及时安排会见,至迟不得超过四十八小时。辩护律师会见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时不被监听。

  “这样,律师会见嫌疑人不再由侦查机关批准,切实保障了辩护律师的会见权。同时,对那些到外地办案的律师来说,等两天还可以,等五天就不切实际了。所以四十八小时的规定也很合理。此外,不被监听也是律师法规定的权利基本得到落实的体现。”王九川说。

  对于阅卷难,草案明确规定,辩护律师在审查起诉和审判阶段,均可以查阅、摘抄、复制本案所指控的犯罪事实的材料,扩大了在审查起诉阶段阅卷的范围。王九川表示,这样修改,相比来说,将会使阅卷难情况得到明显改善。

  扩大

  法律援助范围

  法律援助作为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重要措施,在此次修法中得到进一步扩大。修正案草案规定: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是盲、聋、哑人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人民法院、人民检察院和公安机关应当通知法律援助机构指派律师为其提供辩护。而现行刑诉法只是要求人民法院应当为其指定辩护。

  此外,对法律援助的范围也扩大到对可能被判处无期徒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也应当提供法律援助。此前仅针对被判处死刑而没有委托辩护人的情况。

  “扩大法律援助的范围与途径,具有进步意义,是我国进一步保障犯罪嫌疑人、被告人辩护权的具体体现。”王九川指出。

  死刑复核

  更加慎重

  作为防范冤假错案的最后一道关口,死刑复核的作用可见一斑。为了进一步落实“少杀、慎杀”的原则,保证死刑复核案件的质量,修正案草案作了进一步的明确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作出核准或者不核准死刑的裁定。对于不核准死刑的,最高人民法院可以发回重新审判或者通过提审予以改判。

  草案同时增加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复核死刑案件,应当讯问被告人,听取辩护人的意见;最高人民检察院可以向最高人民法院提出意见。

  最高人民法院刑三庭法官张向东认为,生命权重于一切,因此慎重办理死刑复核是对犯罪嫌疑人生命权的尊重,这也对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了更高的要求。

  多次代理死刑案件的王九川也对这些修改表示赞同。他指出,从立法规定上看,死刑复核程序在过去没有成为一个真正意义上的诉讼程序,带有一定行政化色彩,缺乏公开性、透明性。为保证这类案件的质量,避免错杀,落实“少杀、慎杀”的原则,完全有必要增加这样的规定。

  未成年人

  犯罪记录可封存

  未成年人的轻微犯罪记录将被封存,这样他们将不再被贴上标签,也能更加自然地回归社会。因此,设置未成年人犯罪纪律封存制度,无疑是此次修法的又一个亮点。

  修正案草案规定:犯罪的时候不满十八岁,被判处五年有期徒刑以下刑罚的,应当对犯罪记录予以封存,不得向任何单位和个人提供,但司法机关为办案需要或者有关单位根据法律规定进行查询的除外。

  “前科一旦封存,未成年犯罪人在就学、求职的时候,就不会被前科影响;在日常生活、学习、工作中将不会被同事、朋友所歧视,这将给未成年犯罪人改过自新提供一个良好的空间。”北京大学法学博士汪贻飞说。

  此外,修正案草案还增加了附条件不起诉制度,规定:对于未成年人涉嫌侵犯人身权利民主权利、侵犯财产、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犯罪,可能判处一年有期徒刑以下的刑罚,符合起诉条件,但有悔罪表现的,检察院可以作出附条件不起诉的决定。

  “这一制度将为针对未成年人的特点进行刑事诉讼、切实保护未成年人的诉讼权利和其他合法权利,提供程序保障。”汪贻飞表示,特别是针对在校未成年犯罪嫌疑人,既能让其继续完成学业,又能通过设置一定的考察条件和期限来约束其行为,达到敦促其改过自新的目的。

出处:光明网-《光明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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