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争论一】监听或触犯个人隐私权
修改后的刑诉法可能规定,允许反腐部门使用技侦手段,公安等可以使用其他秘密技侦手段,获得的资料可直接作为证据使用。
山东众成仁和律师事务所律师盛海波认为,一方面,它确实可以扩大司法部门获取证据的渠道,防止刑讯逼供等非法手段;但另一方面,也存在损害公民隐私权的可能性。该项规定更像是一柄“双刃剑”。盛海波表示,倘若没有一个严格的操作流程来规范,极可能触犯个人隐私权保护。
有专家认为,为有效打击犯罪,世界上大多数国家未排斥强力机关使用监听手段,现在《刑诉法》大修的任务是将其纳入法定的轨道,这仍然契合《刑诉法》与国际接轨的趋势。
然而由于与其他侦查措施相比,监听对公民权利的损害更大也更不易觉察,我们又不能不说,单独依赖《刑诉法》来对监听进行规范似乎力有未逮。参照其他国家的经验,关于监听多有专门的立法,监听的范围、期限、适用条件、具体程序、监听资料的使用与处理、被监听者如何得到法律救济等方面均有极为严格之规定,而这么多内容,肯定不是一部《刑诉法》可以容纳的。在其他立法没有跟上之时,仅仅在《刑诉法》中明确国家机关可使用监听手段,也许是个值得商榷的问题。
【争论二】“可以不作证,但绝不可刻意包庇”
修改后的刑诉法可能规定,近亲属可拒作证。即包括嫌疑人父母、子女和配偶在内的近亲属将有权拒绝作证。
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立江认为,在现行条件下,知情不报是按照违反刑事诉讼法处理的,而如果有帮助嫌疑人逃窜、躲藏的行为,则按照窝藏、包庇罪处罚。因为界定较模糊,在处罚时会出现定性不准的情况。“如果该修正案草案通过,就意味着嫌疑人近亲属有了‘不说的权利’,‘知情不报’也就不再算是违法。”王立江说。
王立江认为,虽然拟规定“近亲属可拒作证”,但窝藏、包庇罪并没有废除,可拒作证只是赋予了嫌疑人近亲的“沉默权”。但嫌疑人近亲仍不能对嫌疑人“伸援手”,如果有为嫌疑人提供隐藏处所、财物,帮助嫌疑人逃匿等行为,仍将因涉嫌窝藏、包庇而受到处罚。
【争论三】刑诉法修改能解决律师“三难”吗
修改后的刑诉法可能规定,明确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辩护人身份、明确会见不受监听既包括不受技术监听也包括侦查人员不在场,除例外情况,律师可凭“三证”会见当事人等。
山东豪才律师事务所律师王立江有十年刑事案件辩护经验。他说,会见难、阅卷难、调查难等“三难”,现在是不少律师面对刑事案件时难以逾越的三道坎。“甚至有律师害怕自身调查会不小心触犯司法,将律师调查阶段给省去了,这对确保当事人的权益非常不利。”如果能明确,将有助于律师解决“三难”问题。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事诉讼法专家洪道德则认为,律师调查取证难是现实,任何一个国家的法律不可能赋予律师像国家工作人员一样的调查取证权。“我国刑诉法第三十七条给律师的调查取证权除了向被害人调查、向被害人一方的证人调查要经过检察院、法院的许可这一条外,其他的都没有问题。向被害人调查取证为什么要经过检察院许可呢?这个实在是莫名其妙。”洪道德说。“被害人怎么可能接受被告人一方律师的调查呢?向被害人调查不到有利于被告人的证据,那是理所当然的。”洪道德说。“至于‘会见难’,法律早就规定了审查起诉阶段律师会见不一定要被批准、被安排,直接可以到看守所见就可以了。看守所也不是依照刑诉法不让见,他们是依据公安的通知不让见。这难道是法律问题吗?本来就不是刑诉法的错,也不是刑诉法的毛病,刑诉法的修改又怎么来解决这样的问题呢?”洪道德说。
【争论四】防刑讯逼供,看守所应独立
修改后的刑诉法可能规定,“在不得刑讯逼供的条文里”,增加“不得强迫自证其罪”。
中国政法大学教授、刑事诉讼法专家洪道德表示,刑诉法修改的核心问题应该是怎样解决或者缓解当前司法实践中的“刑讯逼供”问题。他建议将看守所从公安系统独立出来,只负责看管嫌疑人,保障嫌疑人不能死也不能伤,让侦查人员不能控制犯罪嫌疑人,这样才能防止刑讯逼供。此外,刑讯逼供均发生在看守所,而目前的状况是超期羁押现象十分严重,能否解决羁押适用范围太宽和期限太长对刑讯逼供起关键作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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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处:济南时报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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