网站首页
  您现在的位置:首页>>>法律快讯>>法律新闻
律师看法:不能让“等”架空司法正义
许斌
上传时间:2011/9/8
浏览次数:1356
字体大小:
8月30日,全国人大常委会公布刑事诉讼法修正案草案全文,向社会征求意见。(新华网)

  最不能令人接受的,是在修正后的部分条文中,增设了“等”、“其他”性质的条款。

  法律条文中应尽可能避免包含“等”与“其他”字眼。特别与公共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权力行为挂钩时,绝不能在条文中包含“等”与“其他”之类的模糊表述。否则,必然导致公共部门及其工作人员的自由裁量权过大,权力凌驾于权利之上,法将不法,以公民为枯草。

  以修正案草案第36条为例。修正后的条文为:“拘留后,应当立即将被拘留人送看守所羁押,至迟不得超过二十四小时。除无法通知或者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通知可能有碍侦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拘留后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

  这一条文,坊间争议激烈。争执焦点,在于国家是否必须保证公民在任何时候有不被失踪的权利?公民可以被失踪本身,是否正是最严重的危害国家安全性质的行为之一?我个人以为是。

  纵然如此,却必须承认,相比于现行条文,这已经是很大进步。现行刑事诉讼法第64条规定:“拘留后,除有碍侦查或者无法通知的情形以外,应当把拘留的原因和羁押的处所,在二十四小时以内,通知被拘留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

  此外,修正案草案第39条,相对于现行刑事诉讼法第71条,在关于逮捕后通知家属程序上,修改原则相同。

  相比于现行条文,修正后的条文主要缩小了执法机关的自由裁量权。即依据现行条文,在无法通知情况外,但凡执法部门认为通知有碍侦查,就可以拘留、逮捕人,并不通知家属,令其被失踪。而修正后的条文,于立法初衷上,是只能在“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等严重犯罪”案件中,为避免有碍侦查,可以先拘留、逮捕人而不通知家属。此外,现行条文规定“通知被逮捕人的家属或者他的所在单位”皆可,修正后的条文,明确规定通知家属,封闭了暗箱操作空间。

  但,以上所推测的立法善意,即便真实存在,而“等”字一出,复以“等严重犯罪”相连,则一切为滔滔逝水,滚滚东流去了。“等”可以无限延伸,“严重犯罪”实际由执法部门及其工作人员任意认定,便形成一个框,什么都可以往里面装。譬如秦中飞写一首词,词中讽刺了地方政府领导,然后当短信发出去,领导怒了,地方执法部门为献媚领导,就可以偷偷拘留、逮捕他,让他被失踪。尽管秦中飞一不危害国家安全,二不从事恐怖活动,但他的写诗、发短信,依然能轻易地被装进“等严重犯罪”的框子里去。在具体环节上,修正初衷、立法善意都被架空,修正失去了意义。

  就是说,必须保证法的清晰,法的严谨,只有法所必须、法所禁止,没有含糊其词,仿佛可以又仿佛不可以,不能给权力留下任意为之的空间,以及逃避问责、处罚的借口。否则的话,便会于权力的颟顸张扬、侵犯权利上,肯定有;于公民的权利保障上,肯定没有。且不仅在刑事诉讼法中,更应该在整个法律体系中将“等”、“其他”类模糊字眼去除,代之以清晰表述;予“公共利益”等概念明确定义,实现法的严谨,杜绝在法的条文中挟带私货。

  如修正案草案第30条中规定:“(监视居住),对于涉嫌危害国家安全犯罪、恐怖活动犯罪、重大贿赂犯罪,在住处执行可能有碍侦查的,经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或者公安机关批准,也可以在指定的居所执行。”便清晰严谨,清楚明白,不容得任意解释,堪为标本。

  但从长远计,从社会的进步计,则不仅要保证法的清晰严谨,更必须尽快实现法的以人为本。在具体条款上,就是无论任何情况下,都不能容许公民被失踪。不能“宁可错杀一千,不可放过一人”,而必须“宁可放过一千,不可错杀一人”。法治社会之法,法治社会之执法、司法,以保护人而并非惩罚人为起点,为终极目的。社会因此而运行有序,公民因此而生活幸福、有尊严。
出处:红网
 
 

陈洪兵  通说误读了侵占犯罪构成要件
邓建鹏  互联网金融法律风险的思考
农业部:让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健康发展
反恐怖主义法草案月底有望首次审议
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人大常委会修刑法拟增“收礼罪” 量刑比受贿轻
人民银行发言人就扩大人民币汇率浮动幅度答问
法律新闻 >>更多  
·农业部:让土地流转和规模经营健康发展  2014/10/19 
·反恐怖主义法草案月底有望首次审议  2014/10/19 
·证监会正式发布上市公司退市制度  2014/10/19 
·人大常委会修刑法拟增“收礼罪” 量刑比受贿轻  2014/10/19 
·人民银行发言人就扩大人民币汇率浮动幅度答问  2014/3/17 
·中纪委监察部公布最新组织机构  2014/3/17 
·国际航空事故法律处置一般规则  2014/3/17 
·最高检、公安部联合下发意见规范“另案处理”案件办理监督  2014/3/17 
·人大教授:检察机关在职务犯罪中刑讯逼供已超公安 王峰 2014/3/17 
·美国对中国产黄原胶征收反倾销关税  2013/6/21 
·海南带女生开房校长一审获刑13年6个月  2013/6/21 
·食品安全法年内即将修订 “有奖举报”等或将入法  2013/6/21 
法律调查 >>更多  
·乳企称查明致癌奶问题饲料来源 未公布结果  2011/12/28 
·报告称中国近半数省份养老金收不抵支  2011/12/26 
·部分钢贸企业成套贷工具 60万成本可贷2400万  2011/12/23 
·河北法院人员被指制造假诉讼助人在京购车  2011/12/19 
·小企业主称与银行税局三分利润  2011/12/15 
·手足情深 妹妹为何杀死姐姐一家  2011/12/15 
·鄂尔多斯“经济崩盘”真相调查  2011/12/14 
·全国土地调查窝案背后:9名高官落马 损失1.47亿  2011/12/13 
·调查发现部分食品安全标准不够科学  2011/12/9 
·长春美汁源果粒奶优饮品中毒事件确认为投毒案件  2011/12/7 
·武汉警方首次微博征爆炸案线索 网友提四大猜想  2011/12/5 
·陕西通报村镇干部轮奸幼女案 系嫖宿幼女已处分  2011/12/2 
法律专题 >>更多  
·国税局假文件背后的真问题 李曙明 2011/8/16 
·挪威血案背后暗藏“社会敌意”  2011/7/25 
·法院调研案件后发现近七成离婚由女性提出 邱伟 秀芝 2011/3/3 
·关于“代孕”的法律思考 刘良超 律师 2010/3/31 
·律师 检察官 衡水市人民检察院 高博 2010/3/23 
·陈忠林:我所看到的李庄案 陈忠林 2010/3/19 
·司法部发出李庄违法违纪案件的通报  2010/3/19 
·选优秀律师担任法官:社会关系复杂更宜做法官 常永江墨帅(北京律师) 2010/3/18 
·社会关系复杂阻碍律师转法官 冯皮杰(北京公务员) 2010/3/18 
·简析我国律师与法官的形体倒挂 liuyaping 2010/3/18 
·迟夙生代表建议: 做法官检察官之前先做律师  2010/3/18 
·秦希燕代表: 推行从优秀律师选任法官、检察官制度  2010/3/18 
法眼看新闻 >>更多  
·中国“半城市化”人口达1.28亿 户籍制度待改革  2011/12/5 
·反贪审讯急需“临门一脚”型人才  2011/12/2 
·规范证券市场发展需重构现行证券法制  2011/12/1 
·公务员招录须完善体检"复查"程序  2011/11/30 
·令人心酸的校车捐赠仪式 董奇 2011/11/30 
·一部未厘清争端处理办法的法规草案 唐正旭 2011/11/28 
·面对歧视 切莫集体无意识 赵志疆 2011/11/24 
·"国考"歧视令人汗颜 毕诗成 2011/11/24 
·最高检公安部解读刑事案件立案追诉标准补充规定  2011/11/24 
·停止办公学理论,只是纸上谈兵 朱四倍 2011/11/23 
·富豪"被精神病",如何惩戒责任人 王琳 2011/11/23 
·草案要求起诉状写明被告身份证号码 可能造成新的立案难  2011/11/21 
版权所有@2009:律师业务研究网 访问总计:
本网站仅供学习研究之用,无任何商业营利性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