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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看:法官“下海”律师“上岸”
吕良彪
上传时间:2010/3/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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是要清贫的公信,还是要富裕的公正?是个值得考虑的问题。最近,社会上对有关律师转行做法官纷纷提出不同的意见。有人说:“律师做法官难”;有人说:“社会关系复杂阻碍律师转法官”;还有人说:“社会关系复杂更宜做法官”等等,不一而足。那么,“社会关系复杂论”的背后说明了什么问题?为此,曾经作过九年法官现为一名合伙人律师----吕良彪提出了自己的看法。  
笔者曾就这个问题和一些法院的法官交流,发现从律师中选任法官和检察官的最大障碍并不是法官和检察官的准入制度问题,而是一种现实障碍:即法院、检察院对于每一个律师背后的复杂社会关系的恐惧。
针对北京市律师协会会长提出选拔优秀律师担任法官、检察官的建议,昨日《新京报》刊发评论《社会关系复杂阻碍律师转法官》,笔者认为这一理由似显牵强,甚至有“托词”之嫌。诚然,法官作为审判活动的居中裁判者,理应超脱于一定的社会关系,但这主要是就其任职过程中而言的,而不应以此作为对律师进行遴选过程中的阻却性理由。“社会关系复杂论”的背后 关于律师转行做法官难,《新京报》日前发表题为“社会关系复杂阻碍律师转法官”的文章,“很有意思”地将法院检察院不愿意接纳律师成为法官检察官的重要原因归结为“律师社会关系复杂”;次日,《中国律师网》发表了题为“社会关系复杂更宜做法官”的针对性文章,称“社会关系复杂”更显社会阅历丰富、更具人生智慧,因而也更适于做法官。该驳论文章虽然标题火药味十足,却只是将“社会关系复杂”简单理解(或曲解)为人生阅历丰富,未能触及问题实质,难免有隔靴搔痒之感。其实,所谓“社会关系复杂论”,说白了就是某些人担心(也许用“推定”更准确些)律师因为执业原因,“曾经”与某些当事人形成“利益共同体”,进而担心(或推定)这样的律师在转为法官后,将继续保持这种利益集团从而损害司法的公正。应该说,推定权力行使者可能的不公正因而对其保持高度警惕是完全必要甚至是必需的,但这样的担心却是来自法院检察院自身,而且仅仅只是针对从律师转行而来的法官有这样的推定则是不公平的----此种情况下与其说是针对法官的权力监督,不如说是针对律师的职业歧视;这样的推定同时也是不符合现实甚至是有害的----显而易见的事实是法官并非生活在真空中,而且法官不仅可以直接与当事人形成利益共同体,还可以与作为当事人代言人的律师形成利益共同体,其面对的当事人范围更广、接触的律师范围也更宽,从概率上来说与他人形成利益共同体的可能性也就更大。所以,我们所要警惕的、所应加强监督的,是行使审判权的法官的全体,而不仅仅只是其中的一部分。一直做法官并不等于社会关系不复杂,律师经验丰富是财富而不是罪过,以所谓“社会关系复杂”为由,拒绝优秀律师成为法官检察官,无论从逻辑上、法理上还是参考他国经验的层面上都是站不住脚的。某种意义上,所谓“社会关系复杂论”,其实也正折射出当今中国司法变革的深刻烙印:首先,“社会关系复杂论”,是当今法官产生方式“双轨制”历史条件下的产物。从前法官与律师各自为业,“井水不犯河水”的倒也相安无事。近年来,随着市场经济和民主法治进程的发展,相当数量的法官“毅然”(这是形容法官辞职做律师时常用的一个词,个中滋味很值得玩味)辞职投身律师行业,众律师难免感觉有不公平竞争之嫌却也无可奈何:一方面市场本就是开放性的,另一方面往往也觉得人家抛弃了稳定尊荣的法官生活“下海”做律师本就不易,也是对律师职业的认同;而极少数律师“点缀式”地被选任为基层法院、中级法院和高级法院的副院长毕竟是凤毛麟角,不至于对法官检察官们造成冲击。但如果使从优秀律师中选任法官、检察官的数量大增甚至制度化,就将使从前依照干部人事制度产生法官检察官的“单一”体制演变成有相当部分法官检察官从优秀律师中选任的“双轨制”。这种法官选任的“双轨”制,长期身处干部体制内的法官、检察官必然产生巨大冲击------无论是观念上的,还是利益上的。
法官选任“双轨制”首先强烈冲击着“官本位”下干部体制内的法官检察官们观念上长期形成的那种自尊与优越(或者说自觉高人一等),而这种失落感与危机感,必然激发法院检察院某些人的某种“自卫”本能。虽说法官与律师既不是“冤家”也不是“亲家”,而应是同为法律人的“本家”,都应该是法律共同体的一员,但由于二者占据的社会资源不同,律师不可避免地会希望能有法官那样的权力与地位而无望,法官也本能地希望能有律师那样的自由与财富而不得,于是开始以各自的优势社会资源为基础相互轻视甚至敌视起来。在权力本位的社会,律师天然处于劣势,所谓“律师社会关系复杂论”正是这种状态的一个生动体现。
法官选任“双轨制”某种意义上也确实威胁甚至损害了从现有干部体制下产生的法官检察官的利益。某种意义上法官检察官的稳定和地位,是以其长期相对低下的经济收入和受到更多约束为代价获取的。而优秀律师(优秀律师的前提之一就是有强的创收能力)们在拥有了足够的“银子”后再大举“上岸”成为法官检察官,就不仅自然拥有了其他法官检察官们所拥有的地位与稳定,还同时拥有着其他法官检察官们所不具备的金钱----我们当然也可以说这些金钱是这些律师们先前牺牲了地位与稳定为代价获取的,或者说法官转行做律师是对其他律师的不公平竞争,但无论如何,这对长期坚守清贫的法官检察官们还是不公平的----除非所有的法官检察官都选自优秀律师。
其次,“社会关系复杂论”,其实提出了如何使法官保持社会关系单纯----即如何保持司法超脱与中立的重要问题。法官作为“天地神人间是非”的裁断者,理应与社会保持必要距离,以保证其必要的神秘与权威;理应超脱于各种利益之外,以保证其中立、不受干扰地行使裁判权,公正司法,从而实现社会正义。
当前影响司法公正的因素主要来自两个方面:一是法官自身的原因,包括司法水平不高和司法不廉洁;二是体制性因素,包括来自社会方方面面的干扰使“人民法院依法独立行使审判权”的宪法原则难以真正得以贯彻。可见,“社会关系复杂论”所关心的只是影响司法公正的司法廉洁性问题。对于这个问题,我们可以通过加强监督和完善回避制度,在“上岸”做法官的律师与先前的“社会关系”们之间构筑必要的“隔离带”,以有效解决好诸如律师在转行做法官后与先前“曾经”的“雇主”间可能的共同利益延伸等问题。真正实现法官的超脱与中立,仅有这样用以确保司法廉洁的“隔离带”是远远不够的,我们还需要在法院与党委之间、法院与人大之间、法院与政府之间、法院与检察院之间、法院与媒体及公众之间、上下级法院之间、法院的行政领导与法官之间构筑起立体的、全方位的“隔离带”,既解决金钱对司法公正的影响,也解决权力对公正司法的冲击和压力,才可能真正使我们的法官超脱与中立起来,才有可能实现司法的公正。 其三,“社会关系复杂论”,不仅一针见血地道出了阻碍优秀律师做法官的最大阻力来自法院检察院自身,更中肯地指出了当今律师业存在的问题和努力的方向。
律师的社会地位取决于民主法治的进程,律师的社会评价很大程度上取决于律师自身表现。“在中国目前的法治环境下,律师还不是一个口碑太好的职业,法院不敢冒这个险”这句话虽不中听,却很值得律师们深刻反省。面对或许有失公允的指责和限制,律师业在进行回应和为法治而呐喊的同时,更应加强行业自律,加强律师的社会责任感,增强律师的人文关怀与人格魅力,使律师这个职业获得更大的社会认同和社会尊重。这既是律师业自身发展的根本,也是使律师顺利转行成为法官检察官的根本。   
十几年前,当身为执业律师的笔者,以江西省第一名的成绩通过招干考试进入所在省会城市的中级法院担任书记员时,几乎所有的人都表达了真诚的祝贺;九年后,当身为中院审判委员会委员的笔者辞职做律师时,朋友们真诚劝阻的理由几乎都包括:走了就再回不了头的呀!----的确,法官“下海”做律师易,律师“上岸”做法官难。笔者从律师考进法院,是为了追求法律人的梦想;如果“社会关系复杂”的笔者能够有幸作为优秀律师通过制度化的安排再度被选任为法官,则不仅是个人价值的实现,更是中国司法体制改革与民主法治进步的体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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