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正义网北京11月17日电(见习记者 于潇)11月16日上午9时40分许,甘肃省正宁县榆林子镇西街道班门口发生一起交通事故,一辆运煤货车与一辆榆林子镇幼儿园接送校车迎面相撞,造成20人死亡,其中18名幼儿。
事故发生后,校车安全问题引起社会各界的广泛关注。在今天下午举行的“如何破解校车安全”研讨会上,专家呼吁,校车安全亟需立法。
“就近入学原则”被架空为校车事故频发埋下隐患
在此次研讨会上,教育部人文社科重点研究基地农村教育研究所学术委员会常务副主任袁桂林认为,在农村“就近入学原则”被架空从而为校车事故频发埋下了隐患。
2002年,国家开始开始调整农村教育管理布局,乡镇政府无力承担农村巨大的教育支出,大量农村小学被撤并,随之出现的问题便是农村小学生上学远。袁桂林说:“这与《义务教育法》的就近入学原则是相悖的,根据《义务教育法》和教育部的有关规定,一个学校的辐射半径是2.5公里。”
当时为解决农村小学生上学远问题,国家采取了两种措施,一是开通校车,而是实行“寄宿制学校”。但是在2002年以后,政府将重心放在“寄宿制学校”建设上面,忽略了校车制度的建设。由于“寄宿制学校”的吃住都是在学校,无形中增加了学生的教育成本。
据袁桂林了解,由于在家里吃住可以节约开支,因此有些学生家长不愿意让学生寄宿在学校,为了解决孩子上学交通问题,有些人便开设了一些不规范的校车接送孩子。还有的家长用自己家的农用车接送孩子,这样的现象在农村非常普遍,而这就为以后的屡屡出现的校车事故埋下了隐患。
“问题是,学校布局的调整和《义务教育法》规定出现的矛盾,这是谁的责任?”袁桂林在会上提出如此质疑。
校车安全责任落实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
“我们有一个不完全的统计,查了一下媒体的报道,从去年10月份到今年9月份出现的校车安全事故,粗算起来,比安全生产死的人要多。”袁桂林表示。
在他看来,之所以校车事故频发,除了车体质量不达标、驾驶员违规驾驶以外,还有一个很重要的原因:校车安全责任落实缺乏相应的法律规范。而这种立法上的缺失导致的后果便是校车事故责任主体模糊。“很多发达国家在义务教育发展过程中,都有校车法的,而且界限界定的非常清楚,我们由于没有立法所以责任主体也非常不清楚。”
在国家教育行政学院培训部副主任李静波看来,责任主体不清晰,制度建设不到位,导致很多主持教育工作的人成为替罪羊。
为此,袁桂林教授建议,应尽快明确校车安全责任主体,将校车系统建设作为教育服务的重要内容。“专家们普遍认为,这个责任主体应该在教育部,校车管理应该作为教育部学校后勤社会化的一部分,上学就是学校教育社会化,而不只是学校自身的问题。”
“这么多年来,校车安全事故频频发生,却没有一部法律,这在法治国家是不可想象的。校车安全领域必须尽快从法律上明确责任主体。”
目前校车安全在立法上仍是盲点应尽快立法
甘肃庆阳幼儿园校车事故发生以后,不少业内专家表示,目前校车安全在立法上还是一个盲点,面对屡屡发生的校车事故,应尽快进行立法。
2000年,教育部曾经就校车制度进行过相关调研。然而调查报告称,教育部在校车问题上并没有实际的管辖权力,很难协调相关各部门,校车制度建设无疾而终。
在袁桂林教授看来,近年来,我国政府虽然就校车建设颁布了一些管理条例,这些管理条例对规范校车系统也起到了很大的促进作用,“但是由于校车系统自身的复杂性,这些缺乏长效机制的制度建设并不能从学生安全保障体系和校车安全运营管理层面解决实际问题。”
“解决校车安全问题必须从法律层面入手,这样才能为实施校车系统提供保障,国务院应尽快制定《校车运营条例和管理办法》,一方面明确政府在校车方面的专项资金投入,另一方面将校车的安全管理上升到行政法规层面,明确校车的质量标准、统一标识和运营条件和监督机制,制定‘校车优先’的具体规则和实施细则,为我国校车系统建设提供政策指导和法律保障。”袁桂林教授最后呼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