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事件】: 2月4日凌晨,360公司称收到了苹果公司邮件通知,在苹果App应用商店的360无线产品已被下架,受影响应用包括360手机卫士、360口信、360浏览器HD、360电池医生、360安全备份等。但邮件中未给出具体下架原因。由于当时正值美国周末,苹果美国总部并未对360的询问进行及时回复。2月6日,360称与苹果方面取得联系,下架原因为部分360无线产品遭遇刷票。但苹果方面至今未对下架原因作出公开说明。
就在360正忙于调查产品被下架原因的过程中,金山迅速以弹窗、官方微博等途径对360进行竞争攻击,如在个人iPhone手机上开启金山电池产品以及腾讯移动产品时,会自动弹出包含“360旗下全线产品被苹果APPStore封杀,据媒体报道是360涉嫌偷窃用户隐私”的预警信息。
此举引起360方面的反感,并通过360安全卫士官方微博对外透露,“我们发现,在APPSTORE里,360已不再推广的口信被刷了大量好评,而360大力推广的手机卫士却被刷了大量恶评,疑似竞争对手所为;请用户不要相信腾讯、金山就此事散布的谣言。”
自此,360将“下架事件”的幕后推手直指其竞争对手腾讯和金山。
面对360的指责,腾讯周一晚发出官方回应,希望360不要转移话题,并正视自身问题。金山方面也于周一晚发表官方声明,指出此次事件是“苹果历史上最厉害的一次惩罚举动”,并“将对360污蔑金山的行为提起诉讼”。
而360在最新声明中表示,由于金山制造、传播了未经证实的、针对360的负面言论,决定起诉金山。而对于腾讯在未经核实的情况下,大量转载缺乏事实依据文章,360将对腾讯公然违背新闻原则的行为表示强烈抗议,并已经发送律师函,要求腾讯撤除其转载的一切诋毁360商誉的文章。
2月8日,奇虎360宣布,经过与苹果方面的积极沟通,截至上午11点,旗下360无线产品已全部重新上架苹果App应用商店。360董事长周鸿祎表示,360无线产品没有任何问题,特别是360手机卫士和360浏览器iPad版广受用户好评,因此产品无需任何改变就能够迅速重新上架。
【法律分析】:关于诋毁商誉的行为
一、商誉的概念
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第14条规定:“经营者不得捏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此条规定是我国竞争法上禁止诋毁商誉行为的惟一规定,它禁止经营者在市场交易中,为了竞争的目的,通过捏造或散布或虚伪事实的行为,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此种行为也称商业诋毁、商业诽谤或损害商誉行为。
从这一条来看,在苹果没有给出任何公开说明原因的情形下,金山及腾讯通过其产品告知用户“360旗下全线产品被苹果APPStore封杀,据媒体报道是360涉嫌偷窃用户隐私”的行为显然是捏造和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的行为。
2月8日,360产品能够迅速上全部重新上架,更证明了360产品不是涉嫌偷窃用户隐私而被下架的,因为这在美国是很严重的行为,苹果是会详细审查的,不可能这么短的时间内重新上架。因此笔者认为金山和腾讯这样莽撞的行为的确是一种不正当竞争行为。
二、诋毁商誉行为的主要表现形式
1、经营者在公开场合,用散发公开信、召开新闻发布会、在新闻媒体上刊播广告等形式,捏造、散布虚伪事实,贬低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2、经营者利用虚假广告或比较广告,对自己的商品进行不符合事实的宣传,以贬低竞争对手的商品声誉,抬高自己企业或商品的地位;3、经营者在经营过程中,向业务客户或消费者编造、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和商品声誉;4、直接在商品的包装说明或其他说明书上,对竞争对手的同类商品进行贬低。此外,有的经营者还通过其他方式损害竞争对手的商誉。
三、从事底毁商誉行为的主体须是经营者
四、诋毁商誉行为的法律责任
1、民事责任
经营者捏造或散布虚伪事实,损害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的,受害人有权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要求停止侵害,恢复名誉,消除影响,赔礼道歉和赔偿经济损失。
2、刑事责任
根据《刑法》第221条规定,捏造并散布虚伪事实,损害他人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给他人造成重大损失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损害他人商业信誉、商品声誉罪,处2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并处或单处罚金。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