日前召开的全国律协常务理事会部署了2012年下半年重点工作,其中明确,要建立律师事务所和律师不良记录制度,并将违法违纪律师的不良记录放入律师执业档案;建立可供查询的律师执业诚信档案制度,引入行业外部监督力量,形成行业诚信建设的外部约束机制。会议要求完善律师诚信执业的评价、监督机制和失信惩戒机制,实行律师宣誓制度和律师事务所诚信公约制度,推广法律服务诚信首告制度。全国律协明确表示,建立律师执业不良记录制度旨在纠正法律服务行业的不正之风,提升法律服务质量,加强行业诚信建设,这项制度的建立将成为行业自律的重要举措之一。
律所、律师的不良记录是法律服务业难以抹去的“执业污点”,是法律服务业诚信建设必须付出的代价和必须引起重视的问题。律师行业是对诚信自律要求甚高的法律服务业。违法违纪、见钱眼开、唯利是图、缺乏职业道德自律的执业行为,无异于杀鸡取卵式的“自戕”行为。
现实中,确有极少数律师不讲诚信,整天琢磨如何与法官拉关系,煞费苦心地编织法官“关系网”,甚至为拉到客户和打赢官司而不择手段。可以说,极少数律师的行为在某种程度上为司法腐败推波助澜,律师服务业内的某些行为甚至已经成为司法领域不容忽视的“污染源”。
笔者认为,律师事务所、律师不良记录制度还要与不良记录公开披露制度相辅相成。不能将律所、律师不良记录束之高阁,还要向社会公开披露,接受社会监督,否则建立律所、律师不良记录制度的意义就将大打折扣。律所、律师不良记录不但要记入执业档案,而且要通过媒体向社会公布。公布不良记录的内容应包括律师姓名、事务所名称、错误性质、处罚机关与处罚时间等。
几年前,吉林省就已经在全国率先建立起来了律师执业不良记录制度,凡当地律师在执业中有违法违纪行为的,一经查实,均在新闻媒体上予以曝光。这一制度在当地推行以来,受到社会各界的好评。近年来,不少省市也进行了建立律师不良记录的制度的试点,主动接受社会各界的监督,应该说效果也不错。
笔者同时认为,律所、律师不良记录制度应该与完善律师诚信体系建设有机结合。律师诚信体系是社会诚信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律所、律师不良记录也属于诚信档案的范畴。建立律所、律师不良记录并不是最终目的,而是通过建立这项制度建立起律师的从业诚信体系,倡导“建信用律师所,做诚信律师”的好风气,树立起律所、律师从业的良好风范,提高全社会对法律的信仰和敬畏。
诚信乃是律所、律师执业的生命线,失信乃是律所、律师执业过程中不可触碰的高压线。笔者期望不良记录制度的落实与实施,真能给律所、律师戴上“紧箍咒”,使其成为社会各界有效监督法律服务从业人员的一件“法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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