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河北唐山一起案件经报道后引发诈骗罪标准讨论
上传时间:2013/5/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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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一石激起千层浪。2012年第36期《民主与法制》杂志以《不起诉的诈骗案》为题报道了近年来发生在唐山外环路征地拆迁过程中的一起诈骗案,引起了社会上一场针对诈骗罪标准的大讨论。

  有观点认为,在拆迁中签订的合同是否存在不合理的补偿,是否应当退回补偿款,合同是否有效,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政府要破除“刑罚万能”的思想,不要把刑法当作治理社会无所不能的武器。

  与此不同的看法是,根据刑法的相关规定,虚构事实从而骗取拆迁补偿安置款等行为完全符合诈骗罪的犯罪构成要件,此前也有类似的判例。

  诈骗罪的是与非

  “唐山火了!因为一起不起诉的诈骗案。”

  2012年12月25日,唐山市民胡鸣(化名)刚一到单位,就发现很多同事在议论这件事情。

  当天,《民主与法制》杂志以《不起诉的诈骗案》为题的报道,使唐山和唐山市司法机关成为焦点。三年前的6月10日,唐山市路北区检察院针对一起犯罪数额为1327万余元的诈骗案,对王琳、王文笛、李明、崔文齐、付国清5人作出了《不起诉决定书》。

  《不起诉决定书》认定:“王琳、王文笛、李明、崔文齐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诈骗罪)规定的行为,付国清实施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八十条第二款(伪造印章罪)规定的行为。”“但本案犯罪情节轻微,不需要判处刑罚或免除刑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第二款的规定,决定对王琳、王文笛、李明、崔文齐、付国清不起诉。”

  “这个事情在唐山引起的震动很大。”胡鸣说,“唐山的老百姓都被司法机关搞糊涂了,到底构不构成诈骗罪,一会儿说构成犯罪,一会儿又说不需要判处刑罚?”

  被这起“离奇”的不起诉诈骗案搞糊涂的不止是普通老百姓,还有法律界人士。

  “逻辑混乱!”这是一位熟知此案的法律界人士对此案的看法。他说,按照我国法律规定,通常由检察机关起诉到中级法院的刑事案件,是要判处无期徒刑、死刑的重大案件,怎么可能转了几个圈后,在犯罪事实和证据都没有变化的情况下又成了“犯罪情节轻微”的案件?从这个角度看,这个案件本身就是自相矛盾的!”

  我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对诈骗罪有明确的规定,凡是以非法占有为目的,用虚构事实或者隐瞒真相的方法,骗取数额较大的公私财物的行为都属于刑法调整的范围。诈骗罪侵犯的对象,仅限于国家、集体或个人的财物,而不是骗取其他非法利益。

  同时,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诈骗刑事案件具体应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对诈骗罪的量刑参考标准也十分明确:诈骗公私财物价值三千元至一万元以上、三万元至十万元以上、五十万元以上的,应当分别认定为刑法第二百六十六条规定的“数额较大”“数额巨大”“数额特别巨大”。

  为防止司法机关滥用权力,两高的解释还专门规定,诈骗公私财物虽已达到“数额较大”的标准,但具有下列情形之一,且行为人认罪、悔罪的,可以根据刑法第三十七条、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二条的规定不起诉或者免予刑事处罚:(一)具有法定从宽处罚情节的;(二)一审宣判前全部退赃、退赔的;(三)没有参与分赃或者获赃较少且不是主犯的;(四)被害人谅解的;(五)其他情节轻微、危害不大的。

  “应当说,对于诈骗罪的规定,法律的相关规定不可谓不完备,不具体。”上述法律界人士说,“罪与非罪可谓是一目了然,在这个问题上,不存在非驴非马的情况。”

  唐山外环补偿款

  诈骗案多发

  “这是在以公权力特别是刑事手段来推进拆迁。”这起不起诉的诈骗案传到网上后,有法律界人士表达了不同意见。

  “在拆迁中签订的合同是否存在不合理的补偿,是否应当退回补偿款,合同是否有效,完全可以通过民事诉讼程序解决。”反对者认为,“刑法谦抑理念要求避免刑法介入国民生活的每一个领域,各级政府一定要破除‘刑罚万能’的思想,不要再把刑法当作治理社会无所不能的武器。能够不使用刑法,而以其它部门法亦能达到维持社会生活秩序及保护国家与个人法益之目的时,务必放弃刑事惩罚手段。”

  反对者还举例说明:“如果一支钢笔值10元,出卖人说值100元并成交,是否出卖人就构成诈骗犯罪?这显然是不能成立的。”

  这个观点也立刻遭到了反驳:“一支笔值10元不错,出卖人说值100元并成交也没有错。可是如果出卖人做假鉴定把不锈钢的笔尖说成是金的,值100元然后成交,就有问题了。”

  事实上,在唐山外环拆迁过程中被司法机关指控诈骗补偿款的,王琳等人不是第一起,也不是唯一一起。

  丰润区人民法院的(2010)丰刑初字第113号判决书显示,2007年3月,在唐山市城市外环公路扩宽工程中,老庄子镇夏屋村村民柳兴为了骗取地上物补偿款,与时任夏屋村清登补偿工作组组长的张大伟以及协助该工作组工作的夏屋村村委会主任赵立红等人预谋,伪造了关于柳兴的《附着物清点明细表》《唐山市城市外环公路扩宽地上附着物补偿付款协议书》及《验收单》,随后柳兴到老庄子信用社支取了以柳兴名义给付的地上物补偿款18万余元。法院以柳兴等人共同骗取国家财产为由,以贪污罪判处三被告人有期徒刑1年到7年不等,三人所得赃款被法院没收。

  这样的骗取补偿款的案件还发生在唐山外环的连接线唐丰快速路拆迁期间。丰润区人民法院(2009)丰刑初字第21号判决书查明,丰润区老庄子镇老庄村村民常贺江在明知以其妻子名义承包的栽种花木的唐丰快速路征地地上附着物补偿款已经给付的情况下,找到老庄子镇土地所所长刘永明,由刘永明出具《附着物清点明细表》,虚构增加地上附着物的种类和数量。常贺江等人按照附着物清点明细重新制作了《唐丰快速路地上附着物补偿付款协议书》并计算了补偿款,后常贺江又找到了老庄子镇财政所的会计董海琴及出纳曹艳萍等人,调换了《唐丰快速路地上附着物补偿付款协议书》,涂改了记账凭证及账目,骗取了增加的补偿款40余万元。根据以上事实,法院以贪污罪判处常贺江有期徒刑11年,没收全部赃款。

  “案情如此相似的案件,在同一个地方为何会出现如此天壤之别的判决?”有网友不禁发出这样的诘问。

  “不起诉”是协调的结果

  一位接近案件的知情人士为我们揭开了答案。他透露,2008年5月15日,这起不起诉的诈骗案在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开庭审理。在法院还没有对案件作出判决的情况下,唐山市委组织了由办理此案的公、检、法三机关相关人员参加的案件协调会,对案件相关情况进行了协调。

  在这次会议上,唐山市市委、市政府领导提出,案件处理应当考虑拆迁双方是否达成过二次协议、若达成二次协议是否还构成犯罪,以及应当考虑政府是否承诺过对一家店进行补偿,还是四家店都同意补偿等问题。

  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表现出了一定的政治高度。法院提出了拆迁双方之间的二次协议影响量刑、若达成协议是否构成犯罪的问题,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同时还表示,如果王琳能够顾全大局,无条件撤出现场,可大幅度从轻减轻处罚。这类诈骗恶性小,应当与纯粹诈骗罪有所区别。应当将四家店的补偿一起考虑,对市委组织召开的协调会意见会充分考虑。

  这次协调会之后的2008年5月21日,唐山市中级人民法院函告唐山市检察院,提出“建议撤回起诉,补充侦查”。唐山市检察院根据市委协调会议精神撤回起诉并将案件退回公安机关补充侦查。

  这位知情人士还透露,考虑到这个案件客观上存在一定的认识分歧且王琳及其辩护人一直作无罪辩护和辩解,为保证案件事实认定的准确性以及处理结果的公正性,2008年9月10日,唐山市检察院及路北区检察院相关领导及办案干警专程携卷到河北省检察院公诉处进行了请示汇报。

  河北省检察院经指定专人阅卷、公诉处研究,并报省检察院领导后,答复唐山市检察院。河北省检察院对本案有两种处理意见:一种认为王琳等人主观有非法占有的故意,客观实施了虚构事实、隐瞒真相的行为并造成了相应的法律后果,倾向构成犯罪;另一种意见认为本案系一因多果,不宜认定犯罪。河北省检察院还特别指出,如果认定为犯罪,因为对造成本案的主因付国清不能追究诈骗责任,只能将王琳、王文笛等人推到前面,所以对本案处理时不能等同于一般诈骗犯罪,宜从轻考虑。

  至于对这起诈骗案,河北省检察院为何会有两种意见,无从得知。但是,这次向河北省检察院请示后,唐山市路北区检察院迅速对这个案件进行了了结。

  2009年4月15日,经唐山市路北区检察院检委会研究决定,对5名犯罪嫌疑人相对不起诉,并于同年4月17日报送唐山市检察院备案审查。5月6日,唐山市检察院函复路北区检察院,同意该院不起诉意见。

出处:民主与法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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