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内容提要: 非洲国家自获得政治独立以来,初步建立了自己的司法制度,同时也开始逐步建立和发展自己本国的律师制度。然而,总体来看,非洲国家的律师制度才刚刚起步,还不是很发达,并且还存在诸多问题。在经济全球化和民主自由化浪潮的冲击和影响下,作为保障人权、实现社会正义以及促进民主法治的律师制度将在非洲国家得到不断的发展和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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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非洲大陆的落后等诸多原因,许多学者在论及非洲国家的司法体制尤其是其律师制度时,往往会武断地认为非洲国家根本不存在自身的律师制度。然而,客观地说,自获得政治独立以来,非洲绝大多数国家都初步建立了自己的司法制度,同时也开始逐步建立和发展自己本国的律师制度。当然,相对于西方国家来说,非洲国家的律师制度确实才刚刚起步,如许多方面还存在简单效仿其宗主国家司法制度的痕迹,而其自身也存在着诸多的问题。笔者试图在考察非洲国家的律师制度历史发展的基础上,对这些问题进行探讨。
一、非洲国家律师制度的历史发展 (一)独立之前非洲大陆律师业的发展情况 律师制度是西方国家特定历史条件下的产物。在东方国家社会里,起初并不像西方国家社会那样存在严格意义上的现代律师制度,非洲大陆也莫不如此。在获得政治独立之前,非洲各国是不大可能建立自己独立的司法制度的,作为司法制度组成部分的律师制度也更是无从确立起来。正如有学者所指出的那样,在殖民统治时代,非洲国家的律师既是殖民政府和处于其统治下的各民族间的中间媒介,又是最早对这种统治表示反抗的民族主义者;还是外国资本最早的买办和中间人,同时又与本国的经济利益集团保持着非常密切的联系。他们是阶级结构表面化的代表,但在社会出身和经济职能方面却与新兴的民族资产阶级有着紧密的联系,他们既把外国的法律传统用于追求国内利益的服务中,也修改了国内固有的习惯法传统以适应外部渗透的需要。 (二)独立之后非洲大陆律师制度的发展情况 在独立初期,尽管仍然有许多非洲国家曾经效仿西方国家初步建立了自己的律师制度,但由于各种原因,特别是经济发展的落后导致司法资源的严重匮乏,非洲各国在获得政治独立的初期并不是非常重视律师业的发展。然而,随着世界人权保护运动的蓬勃兴起,人权保护观念对非洲国家发展和完善本国的律师业起到了巨大的推动作用。律师的职责是向社会组织和公民提供法律服务以促进法制的实现,因此,律师在保障法治和人权方面起着非常重要的作用。目前越来越多的国际人权条约开始通过对缔约国课加各种国际法义务来推动本国律师业的发展,非洲各国日益感受到了来自这方面的诸多压力和挑战。如1948年《世界人权宣言》、1951年联合国《关于难民地位的公约》、1966年的《公民及政治权利国际公约》、1955年《囚犯待遇最低限度标准规则》、1981年《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又称《班珠尔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等条约都作出了这方面的规定。如其中1981年《非洲人权和民族权宪章》第7条就规定:人人有权为自己辩护,包括请由自己选择的律师辩护。而1990年联合国在第八次关于预防犯罪和罪犯待遇大会上通过的《关于律师角色的基本原则》规定:“各个国家的政府应该确保提供足够的资金和资源针对穷人提供法律服务,同样必要的是针对那些处于不利地位的人提供法律援助。律师职业协会应该在法律服务、组织和其他资源方面进行合作。”在上述国际人权保护运动的压力和推动作用下,律师制度的建设才开始受到非洲各国政府前所未有的关注和重视。如早在1904年,苏丹殖民地政府只通过了有关律师的开业规则,而1955年独立以后,苏丹的律师业获得了空前的发展,而其中最具特色的就是苏丹律师业的多元化特征,苏丹律师协会中众多的派别就是明证。又如在殖民统治时期,坦桑尼亚的律师制度带有浓厚的殖民主义色彩,该国的律师业在当时基本被非本地人,特别是英国人或印度人所垄断。自独立以来,坦桑尼亚的律师数量显著增加。坦桑尼亚政府同时也加强了对律师行业的集中管理,如1955年的律师条例修改并强化了与坦桑尼亚律师有关的各种法律。
二、非洲国家律师制度存在的问题 (一)律师业整体发展水平落后,各国发展很不平衡 律师职业作为一种社会性法律职业,在协调社会矛盾中的作用不仅非常重要,而且是其他法律职业所不可替代的,而律师是社会冲突的专业协调者。尽管如此,对于非洲国家的国民来说,一方面,他们的法律意识很淡薄;另一方面,由于国家对于律师业资源的投入非常有限,加上非洲大陆传统的解决纠纷机制的存在都使得非洲大陆律师业整体发展水平非常落后,非洲大多数国家的律师数量都非常缺乏。所有这些都使得国家的律师制度还是离国民的现实生活很遥远。如在几内亚,律师就不是很多,而且他们作为当事人的代理人出庭参与诉讼的机会也不是很多,几内亚在所有各级民事和商事诉讼程序阶段都特别强调以调解为主的基本方针,这种传统的纠纷解决机制严重影响和束缚着几内亚律师制度的进一步发展。加纳共和国是英联邦内一个独立的单一制国家,尽管拥有一套完整的司法制度,但除了提出对于可判决死刑的刑事案件由国家指定辩护律师外,在加纳还没有诉讼救助制度,引,因为加纳的律师大都后来成为了各个法院法官遴选的来源,这使得本来就缺乏律师的加纳律师业雪上加霜。独立以来,喀麦隆的律师业有了一定的发展,但从全国范围来讲,律师业发展非常不平衡。喀麦隆全国近一半的律师主要集中在五、六个大城市。而且,更为糟糕的是,体现现代司法制度文明的律师业在喀麦隆并不受大众的欢迎,其中主要原因在于喀麦隆民众对喀麦隆律师制度一无所知,其律师费用十分昂贵,远远超出了喀麦隆普通民众的平均生活水平,而律师本身也经常不能很好地履行其职责。相对其他非洲国家而言,南非的律师制度在整个非洲大陆还是非常完善的。为了对国家律师进行有效的管理,南非政府专门进行了立法,1957年南非通过了《国家律师法案》。南非政府对律师的准入实行很规范的管理。要当律师,前提是要进人大学就读法律专业毕业,毕业后还要参加全国统一的律师资格考试,考试过关后要当执业律师,还要到律师所实习1-2年,再参加律师会组织的考试,经考试通过才能真正当执业律师。而律师服务机构均要按合法程序在政府部门注册,领取营业证书才能营业。 (二)由于殖民统治的原因,律师业深受宗主国司法制度影响 非洲是世界上民族独立国家为数最多的洲,各国有自己相对独立的司法组织体系、诉讼制度、律师制度和检察制度等,它们既继承了传统的本土的诉讼模式,又借鉴了原宗主国的诉讼制度,并结合各国国情加以修改完善。加纳、肯尼亚、马拉维、毛里求斯、赞比亚、冈比亚等原英属殖民地的诉讼法也基本上是以英国法为衣钵的,比如建立陪审制度、采用辩论式诉讼、充分发挥律师的作用、认可司法判例的法律效力等。例如,尼日利亚律师职业制度就深受英国法的影响,无论是从律师的分类,还是从接纳为律师的意识以及律师职业行为规则等都沿袭了其宗主国英国的做法。独立初期,尼日利亚并没有专门的法律对本国律师资格的取得作出明确的规定,直到1975年正式的《执业律师法令》的出台。按照尼日利亚1975年的《执业律师法令》的规定,尼日利亚公民通常申请律师职业的条件是,首先他(她)必须是尼日利亚公民;其次必须具有律师主管委员会规定的资格证书;另外,律师主观委员会相信他具有良好的品德。一般地,只要他的名字被列入开业律师名单上,而该名单为法院所援用且由尼日利亚高等法院首席登记官登记就可以有资格以辩护律师和诉状律师的身份从事法律业务工作。不过,自1966年发生第一次军事政变以来,目前,军政府仍然统治着尼日利亚,这也严重地影响到了尼日利亚的律师制度的健康发展。喀麦隆在殖民统治时期受到法国和英国的殖民统治,因此,其司法制度也深受这两个国家的影响。英属西喀麦隆原是尼日利亚的一部分,在获得政治独立以来,西喀麦隆并没有像法属东喀麦隆那样对其原有的司法体制进行雄心勃勃的改革,其显著倾向是保留英国殖民者遗留的司法体制。对于律师业,西喀麦隆法律规定,只有具有相当水平的法律资格并有一定时期法律实践经验的英国人和尼日利亚人才能担任西喀麦隆的私人律师和国家律师。埃及自1922年以后已经不再是英国的保护国了,并在1923年4月参照西方的模式制订了宪法。从此,埃及开始了本国的法治化进程。不过,埃及的司法制度还不是很完善,就律师制度而言还处于初步建立阶段。根据《埃及法院组织法》(1965年第43号法律)第30条的规定,在埃及,律师数量不是很多,而且即使这些律师也只有在埃及检察院就刑事案件提起公诉时,在每所上诉法院里规定有一名公诉律师[131。多哥自独立以来,其司法制度深受法国的影响。由于诉讼所涉问题的复杂性,当事人不得不聘请辩护人和律师来代理。而所请律师既包括事务律师(也称为初级律师),又包括出庭律师(也称高级律师、大律师)。另外,根据多哥法律,民事和商事诉讼必须聘请代理人为代表,而且代理人必须是多哥上述法院律师中的一名成员。 (三)律师团体自治性程度很低,律师的社会地位不高 律师职业就其本质属性来说,是律师通过独立的方式,运用法律的手段来保障和实现当事人的正当权益,并进而维护社会的法治秩序。因此,独立性和自治性是律师职业的一个根本要求。但许多非洲国家的律师与本国的司法系统都存在千丝万缕的关系,因为许多非洲国家的律师后来由于各种原因都陆续进入了国家司法机构。如根据加纳法律的规定,加纳各级法院法官的遴选都是从加纳全国的律师团体中产生的,由此可见加纳律师业的发展规模。例如,加纳地方法院分为一级地方法院和二级地方法院,而一级地方法院的法官从具有3年以上资历的律师中选任;二级地方法院的法官从具有18个月以上资历的律师中选任。这种做法在非洲其他许多国家都或多或少地存在着,并且形成了一定的惯例,而这种实践在一定程度上又减少了律师的数量。因此,由于司法资源的有限性,非洲国家的律师并不是完全独立于政府,往往要受到政府的严格管理和控制。又如布隆迪于1962年独立以来已经逐步由原来主要适用习惯法发展到采用成文法,但司法制度建设仍然乏力,如就律师管理来说,基于有限的司法资源,布隆迪政府基本采取严格的控制制度,因为布隆迪的律师在为国家提供法律服务时,尤其是在代表政府进行起诉时必须受国家的集中和有组织的管理。除非当事人不得由本人亲自辩护,否则没有必要另外再请辩护人或律师出庭。再如在苏丹,该国律师界的一个显著特点也就是律师的自治地位不是很高,他们一般要受苏丹律师人会委员会的管理,该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根据苏丹1970年的律师条例的规则为辩护律师颁发执照,对律师进行违纪惩戒,对法律援助进行管理等。而上述非洲国家律师自治程度不高又直接导致了非洲国家律师的社会地位的低下。从律师维权的消极角度来讲,绝大多数非洲国家的现有法律都没有针对本国律师的权利作出明确的保护性规定。而从律师参与国家立法的积极角度来看,由于律师直接从事法律服务,因此,他们一般非常熟悉国家法律实施的具体效果。这样,律师参与立法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这对于西方国家来说,这是很普遍的一种现象,但对于非洲大陆来说,这是很罕见的,只有在极个别的非洲国家才有可能发生,如阿尔及利亚法律就规定律师就可以直接参与该国的立法,但绝大多数非洲国家的律师业还不能达到这种发展程度。其主要原因在于,一方面,许多非洲国家的法律对律师职业性质的界定不清,而这种情况必然会导致民众对律师社会地位认识上的模糊。另一方面,律师在非洲国家的社会地位并不是很高,因为民众对律师的需求并不是很高。
三、非洲国家律师制度之评价与展望 综上所述,相对于西方国家来说,非洲国家的律师制度发展水平整体低下,而且各国发展很不平衡,并且都还存在着诸多目前难以克服的缺陷和问题。造成这种状况的原因是很复杂的,也是多方面的: 首先,现代西方民主国家的司法制度在解决社会纠纷等方面并非是万能的,而且还存在着许多固有的缺陷。如有学者通过实证调查得出西方司法制度和律师制度具有浪费时间和金钱、破坏感情等弊端,而对非洲大陆盛行的仲裁和调解的争端解决机制予以了肯定和赞扬。在非洲,人们都能清楚地知道习惯法的主要规则,司法过程不再是人们愤恨、敬畏的东西,人们相信年长者丰富的智慧和正义感一定能使争端得到令人满意的解决。厄利亚(T.O.Elias)也认为,“大家都公认在非洲众多的解决争端的习惯模式中有一种是把争端提交给家族首领或社区中的长者求得妥协解决。” 其次,非洲大陆独特的历史文化传统使得非洲国家的法律体系中有很大部分是非洲习惯法,而非洲习惯法一般普遍允许代理人参加庭审,在为被告辩护时,提供法律援助的往往并不是律师,而是当事人的家长和其他家庭成员,这也直接制约了律师业在非洲大陆的发展。正如有学者指出的,非洲审理案件的精神实质在于调解并恢复和睦的观念,法庭或公断人的职责主要不在于了解事实和适用法律条款,而是采取恢复和睦的方式予以纠正。这在某种意义上说明,提供法律服务的主体往往是由非洲国家的普通民众来自行完成的,而不是一味地依赖于专门的律师, 再次,非洲大陆司法资源严重不足。司法制度的运作在很大程度上依赖于国家在诉讼活动中投入的成本,即司法资源。而非洲大陆绝大多数国家经济发展的落后直接导致非洲各国司法资源投入严重不足。从司法人力资源来看,非洲大陆许多国家的法官、律师数量很匮乏,而相关的法庭设施及司法工作人员的工资福利和办案经费等也都很缺乏,而司法资源的匮乏就难以充分保障司法公正和及时裁判。如著名非洲法学者阿洛特教授就曾经指出,这儿的专门法律工作者极其稀少,培养律师的非洲本土法律学校过去没有听说过,现在仍然没听说。法律“铭记在法官的心中”,它源于社会经验而非正规教育。有学者认为,导致这种状况的原因在于,司法资源显然是个问题,但不仅仅局限在这个方面,律师的数量非常稀少,而且一般都集中在城市,主要涉及到一些刑事案件时才可能得到律师的法律援助。 最后,许多非洲国家的司法体制本身也存在严重的问题.而其中目前最为突出的问题是非洲国家的司法腐败问题,非洲许多国家的律师也被卷入其中,而这在很大程度上导致了非洲民众对本国法院体制失去信心,进而也直接导致了普通民众对律师业的疏远。 不过,我们有理由相信,随着非洲大陆社会经济的不断发展,非洲国家在完善和发展本国的律师制度方面必然会投入更大的资源。因为毕竟在促进公众对国家已经颁布法律的知晓以及如何运用法律等问题上,律师所起的作用很大。因此,在非洲,培训和训练律师使其成为支持法治而不计较个人得失的群体已经变得非常重要。值得欣慰的,近来,随着非洲大陆民主法治化进程的加快,完善本国司法体制、保护人权、发展本国的律师业已经日益成为了非洲大陆各国的普遍共识。如成立于1999年的泛非律师联盟(Pan African Lawyers’Union)近几年也日益关注非洲的民主化进程。2002年9月8-10日,泛非律师联盟在埃塞俄比亚首都亚的斯亚贝巴举行了该组织成立以来的第一次会员大会。该会议批转了该组织的章程,组织章程规定,非洲所有国家的律师之所以汇聚到一起,目的之一就是为了促进非洲的法治、善治、宪政和人权的发展。非洲有律师就认为,为了促进非洲国家的民主化进程,有可能的话,非洲的律师更多地应该寻求进入国家的立法机构如国会。而且,律师可以利用各级法院针对那些与非洲国家民主进程和自然正义不符合的政治实践寻求各种司法救济和补偿o。而从保护人权的角度来说,如在非洲的刑事司法审判中,当事人如何在诉讼中从律师那里获得法律援助,从而实现社会正义已经变得日益重要,律师在非洲大陆发挥的作用将会越来越显著。这充分表明,非洲大陆在由传统法制向现代法治转型的过程中,发展本国的律师业,完善本国的律师制度,对于走向21世纪的非洲各国来说已经别无选择。 【作者介绍】湘潭大学法学院讲师,法学博士,研究方向:非洲法学。
注释与参考文献 See Legal Practitioners Decree 1975,s.2(1). Azore Opio:“Lawyers Seek To Brighten Africa’s Democracy”[J/OL].有关本文的详细资料可参见下列网站:http://www.postnewsline.com/2006/06/lawyers-seek-to.html,2006年9月22日访问。 [美]迪亚斯,等.陈乐康译.第三世界的律师[M].中国政法大学出版社,1992.101-102. “UN Basic Principles on the Role of Lawyers”[M].adopted by the 8th UN Congress on the Prevention of Crime and the Treatment of Offenders,Havana,Cuba,27/08-7/09/1990. 洪永红,夏新华,等,非洲法导论[M].湖南人民出版社,2000.482,482,90. 韩立收.你戴着荆棘的王冠而来——律师职业的法理学诠释[M].辽宁民族出版社,2004.129. 何勤华,李秀清.外国法制史[M].复旦大学出版社,2002.563. 上海社会科学院研究所编译室.各国宪政制度和民商法要览[Z].法律出版社,1986.134-135. 比特·布灵哲.洪永红译.英国和法国刑法在一个非洲国家的持久影响——喀麦隆刑事司法机器述评[A].洪永红.非洲刑法评论[C].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17,24. D.H.Sampson MA.The South African Attorneys Handbook[M].Durban-Pretoria:Butter Worths Publishers,1983.171. 佛山市律协考察团南非律师工作考察报告.南非的法律制度和律师行业情况掠影[EB/OL].http://www.gdlawyers.net/gzjl/200562194612.htm,2006-09-15. 颜运秋,洪永红.非洲诉讼法的特征[J].西亚非洲,2000,(3):57. Akintunde Olusegun Obilade,The Nigerian Legal System(Chapter 13,The Legal Profession)[M].Published by London:Sweet & Maxwell,1979.270-272. G.N.K.瓦科·夸什尔.邓继亮译.尼日利亚刑事司法的演变[A].洪永红.非洲刑法评论[C].中国检察出版社,2004.118.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编译室.各国宪政制度与民商法要览·非洲分册[M].法律出版社,1986.25. 孙国东.法律人类学:为法治找寻沃土·中[J].求索,2004,(3):63. T.O.Elias,The Nature of African Law[M].Manchester University Press,1956.212. 上海社会科学院法学研究所.诉讼法[M].知识出版社,1981.169. A.Kodwo Kensh-Brown,Introduction to Law in Contemporary Africa[M],Printed in the United States of America,1976.23. Msiska,C.,A Paper on Paralegal Advisory Services in Malawi Presented at the First All-Africa Clinical Education Colloquium[J].25 June 2003. Hans Corell,Law,Justice and Development:A Challenge for Africa in the 21st Century[A].in“the Opening Ceremony of all Africa Conference on Law,Justice and Development”,[C].held under the auspices of the Supreme court of Nigeria and the Ministry of Justice of Nigeria and the Patronage of H.E.Chief OLUSEGUN OBASANJO,GCFR,President of the Federal Republic of Nigeria,in ABUJA,NIGERIA 4 February 2003. Conference on Legal Aid in Criminal Justice:The Role of Lawyers and Non-Lawyers and other Service Providers in Africa[A].PRI Malawi,Diagram of Problems.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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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出处:《河北法学》 第2007-3期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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