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制网驻东京记者 张超
日本将纳税人的所得分为10大类,其主要目的是为了合理扣除与取得各种收入直接相关的成本与劳动付出,以客观反映各项所得。如若年工资收入不足65万日元(约合5.25万人民币),进行标准扣除后,工资所得将不用纳税。标准扣除的比例实行累退性原则,从扣除绝对额来看,高收入者要高于低收入者,但是对高收入者的费用扣除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体现了向低收入纳税人倾斜的税收政策
个人所得税是日本国税的重要来源,约占国税的30%,是仅次于企业税的税种。此次东日本大地震后,为震后重建扩充财政,提高个人所得税也成为必然的选择之一。
在民主党提出的2011年度税制改革方案中,主张调整所得税的免税额度,增加税收。在6月9日举行的“东日本地震复兴构想会议”讨论分会上,与会者一致认为应该在一定期间内提高所得税和消费税以补充财政收入(东日本地震复兴构想会议”是地震后设立的由各领域专家组成的首相咨询机构),这一建议将被纳入本月底提交的第一次政策建议中。“
最初只是“富人税”
日本于1887年开始征收个人所得税,当初的名字是“富裕税”,一般国民成不了纳税人,征收对象是年收入300日元(当时1日元可兑换1.67克黄金)以上的个人或家族族长,因此也被称为“名誉税”。当时采用5个阶段的累进税制,最高税率仅为3%,纳税对象有12万人,纳税额只占国税的0.8%。
日本引入所得税除为了扩充财政外,还有一个目的是保障没有土地的新型资本家的选举权。根据当时日本宪法规定,每年直接缴纳国税15日元以上的人才有选举权。拥有大量土地的地主交纳的地租属于国税,而在征收所得税前资本家没有直接交纳国税的途径。
1899年,日本首次对所得税制进行了修改,分成法人所得税、公社债利息所得税和300日元以上的个人所得税3种税。
1940年,伴随着《法人税法》的制定,将法人所得税改为法人税,从所得税中区分出来。个人所得税划分为分类所得税和综合所得税两大类,前者根据所得种类的不同实行不同的税率,并对劳动所得报酬实行直接扣税制度;后者针对各种收入合计在5000日元以上的人,实行10%至65%税率的累进税率制度。这是日本为保证战时需要采取的税收制度,一方面确保对低收入人群所得税的征收,一方面对高收入者实行重税补充财政。
二战后,日本于1947年制定了新的《所得税法》,引入税收申报制度,并将个人所得分为利息所得、分红所得、不动产所得、事业所得、工资所得、退职所得、山林所得、转让所得、临时所得和杂项所得等10类,按照年收入计算。
考虑到退职所得和山林所得为长期辛劳成果在一具体时间点上的体现,因此政府对其实行分类单独课税。其余所得原则上在进行必要扣除后累加为综合所得进行纳税,实行累进税制。
1974年的税率,累进级别多达19档,之后级别逐渐减少,到1999年时减为4档,第一档综合所得330万日元,税率10%。现行累进税率由2007年开始执行,较1999年税率增加了两个级别,为6级,第一档为195万日元以下,税率5%,这是为了减少低收入群体的负担。接下来的税率分别为10%、20%、23%、33%,超过1800万日元的由1999年的37%增加到了40%。
如综合所得为650万日元的情况下计算所得税,195万以下的部分实行5%的税率,195万至330万实行10%的税率,330万至650万的部分实行20%的税率,计算所的税应为87.25万日元。
根据1957年制定的《租税特别措施法》,分红收入、股票、土地的转让收入可以不列入综合所得,实行比例税制的单独课税,利息收入及每笔小于10万日元的小额分红可以采取源泉缴税的方式直接扣除。
年薪不足65万日元不纳税
日本将纳税人的所得分为10大类的主要目的之一,是为了合理扣除与取得各种收入直接相关的成本与劳动付出,以客观反映各项所得。除利息所得没有税前扣除外,其他每一项所得的计算都有相应的扣除。
如红利所得为红利收入扣减为购买股票而借入的资金利息后的净所得;不动产所得、事业所得和山林所得都是由年度总收入减去必要费用后作为综合课税所得处理,必要费用除包括销售成本、销售费和一般管理费外,还包括专项基金、准备金和特别折旧等。
工资所得为工资收入扣减“工资所得扣除额”后的差额。“工资所得扣除额”包括标准扣除或特定支出扣除两部分。如若年工资收入180万日元以下,标准扣除额度为40%,另外还规定扣除金额不足65万日元(约合5.25万人民币)的,按照65万日元计算。意味着工资年收不足65万日元的人,进行标准扣除后,工资所得将不用纳税。标准扣除的比例实行累退性原则,从扣除绝对额来看,高收入者要高于低收入者,但是对高收入者的费用扣除进行了一定程度的限制,体现了向低收入纳税人倾斜的税收政策。
工资收入特定支出扣除部分包括上班交通费、调动工作时的搬家费、与工作直接相关的培训费、取得工作相关的资格费用及单身赴任的探亲费等5项,这些支出合计数大于标准扣除额时,超出部分可据实扣除。
各项收入根据上述扣除后计算出的相应所得还不是需要课税的全部,“所得税法”还规定了其他方面的扣除内容,以针对纳税人在负担程度和需要方面的差异进行区别对待。比如,灾害扣除和医疗费扣除是针对家庭遭受自然灾害损失和巨额医疗费超过医疗保险支付部分而设定的特殊扣除;对老年人、残疾人、寡妇鳏夫的扣除,体现出政策对弱势群体的倾斜,此外还有社会保险费、人寿保险费、财产保险费、捐款、小企业互助基金扣除等。
除税前所得扣除外,还有个人所得税抵免制度。如长期房屋贷款的、向特定的政党和政治团体捐款的,满足一定条件下可以减免部分所得税。另外,2006年4月1日后,为达到防震标准进行房屋改建的也可以减免所得税。为避免双重缴税,在国外交纳所得税的可以减免国内的所得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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