稿件来源:杨成万
本报记者 杨成万
记者近日从四川威尔律师事务所王珉主任律师处获悉,廊坊发展(600149)虚假陈述案快到诉讼索赔时效的最后期限,凡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应尽快准备材料参加诉讼,以免错过索赔时机。据悉,四川威尔律师事务所是川内首家公开征集股市受损投资者、并为其诉讼维权的律师事务所。
虚假陈述“东窗事发”
廊坊发展原名叫华夏建通。2008年5月21日,华夏建通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一纸立案调查公告,使华夏建通股价从之前的14元一路跌至4元以下,投资者损失惨重。
2011年1月12日,华夏建通公告了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决定书》。证监会认定华夏建通存在以下违法事实:一是2003年2月,建通集团置换进入华夏建通的资产存在重大不实,华夏建通2003年至2007年年度报告资产状况的披露存在重大虚假记载;二是2003年至2005年年度报告中,虚假记载建通集团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的情况;三是2003年12月临时信息、2003年年度报告未按规定披露与西安通信产业基地有限公司的关联关系和关联交易。《行政处罚决定书》同时认定华夏建通在2003年至2005年未真实及时披露建通集团、西安通信等关联企业占用资金的情况;2007年中期报告提前确认主营业务收入1225万元;其子公司北京华夏建通网络技术服务有限公司虚增营业收入、虚增利润,导致华夏建通2007年年度报告虚假记载利润1715.81万元。证监会基于违法事实,对华夏建通处以30万元罚款;并对方林、尚智勇等11名负有责任的高管给予警告。
律师支招股民索赔
“亏损的投资者起诉华夏建通虚假陈述要求赔偿的前置条件已经具备。”四川威尔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王珉解释说,考虑到中小投资者取证困难,法律规定这类官司的前提条件,是有证监会的行政处罚。
据王珉律师介绍,四川威尔律师事务所现已接受了多位投资者诉讼华夏建通案的委托,目前仍在继续接受代理。根据有关规定,虚假陈述证券民事赔偿案件,应当由省、直辖市、自治区人民政府所在的市、计划单列市和经济特区中级人民法院管辖。因此,廊坊发展案的管辖法院就是石家庄市中级人民法院。
王珉律师说,最有希望获得廊坊发展赔偿的投资者是在2003年2月18日及以后至2008年5月21日之前买入华夏建通,并且在2008年5月21日及以后卖出或继续持有的亏损者。
因为华夏建通已更名为廊坊发展,对此,有投资者担心会影响索赔,王珉律师说,根据相关法规,公司更名并不影响索赔,更名以后的公司仍需承担原来企业应担的法律责任。“现在需要重视的是诉讼时效问题,根据相关法律规定,虚假陈述民事赔偿案件的诉讼时效为两年,从作出行政处罚的机构公布对虚假陈述行为人作出处罚决定之日算起。华夏建通是在2011年1月12日公布了处罚决定,因此,起诉有效期是自2011年1月12日起至2013年1月12日。”王珉律师说,现在距离起诉有效期不到四个月。
为此,王珉律师建议符合条件的投资者准备好以下材料:买卖原华夏建通的全部对账单或交割单原件(加盖证券公司营业部印章);身份证复印件;上海证券交易所股东卡复印件;联系电话、地址及邮编,并尽快提供给四川威尔律师事务所,由其根据材料计算损失并提起诉讼。
作者:杨成万来源金融投资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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