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家下午好!我是中国人民大学民商法专业博士生王雷,非常荣幸能够参加此次颁奖仪式,我发言的题目是“对企业法务问题的一点认识”,敬请各位指正。首先我要对论文写作过程中导师王轶教授给我的有力指导表示诚挚的感谢,对“企业法务征文奖”的设立单位——中国政法大学、日本丸红株式会社和北京金杜律师事务所表示崇高的敬意,对征文组委会和评审委员会表示由衷的感谢。“企业法务征文奖”的设立和评选是对广大青年法学学子积极从事企业法务学习研究的极大鼓励,其对企业法务研究起到了很好的引导和推动作用,参审论文的数量从第一届的85篇增加到本届的108篇,可见该奖项的影响日益扩大,广大青年学生对企业法务问题有着普遍的兴趣。
从这两次获奖论文作者的专业背景可以看出,企业法务是一个多学科的交叉选题,具有开放性。可以说“企业法务”问题是一个“富矿”,可以从很多角度展开,中间有着很多值得认真思考的问题。其实,法学各个二级学科都能与企业法务问题联系起来。通过法律保护企业权益应该成为广大企业的基本认识。根据有学者对广东法院的实证调查,中小企业法务纠纷案件中,买卖、借款等债权合同纠纷占59%,公司股权和内部管理纠纷占14%,知识产权纠纷占8%,劳动纠纷占6%。可见,合同法和公司法领域仍然是企业法务纠纷的多发地带,牢固掌握这方面的知识在解决企业法务纠纷中处于基础性的地位。研究企业法务问题也不能光盯着大企业看,大企业法务管理相对完善,中小企业法务管理薄弱、问题较多,应给予更多的关注。在企业法务研究中还应该具有人文情怀,注重对劳动者、流动商贩等社会弱势群体的保护。我选择“流动商贩的商事主体资格”进行研究也是出于对流动商贩这一弱势群体理论缺少关注、立法规制混乱和司法保护不力的深切反思。我认为认可流动商贩作为独立的商事主体类型,具有理论上的正当性和现实要求的迫切性;对流动商贩固定经营场所等商法规制要体现出营业自由、社区自治和行政管制的平衡。
通过法律保护企业权益过程中法律人的角色也应该是多重的,主要的是“司法法律人”和“合同法律人”。企业法务包括事前法务和事后法务。司法法律人在企业法务纠纷事后解决中起着亡羊补牢的救济作用,解决纠纷于后;合同法律人在企业法务问题事先安排中起着未雨绸缪的预防作用,预防争议于前。合同是对信用的一种安排,能够提前对企业法务中的风险进行必要与合理的分配,特别是对法律未明确规定的事项或规定不明确而理论和实务中处理方式尚有较大争议的企业法务问题,合同法律人应该引导通过合同预先防范或者分配风险。合同法律人与诉讼法律人的两种角色功能是相辅相成的,当前特别是在中小企业法务中对合同法律人重要性的认识尚有不足,应该加强。
法学青年学生要系统深入学习企业法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判例学说,打造丰富的知识储备。马克思说过:“社会不是以法律为基础的。那是法学家们的幻想。相反地,法律应该以社会为基础。”青年学生在企业法务知识的学习中应该注意理论与实践紧密结合,高度关注并深入钻研经典案例有助于一定程度上弥补自己实践知识的欠缺。丰富的企业法务知识能够使自己在未来企业法务中很好地担当起合同法律人和诉讼法律人的角色,也正像贵校胡静老师所说的:“ 知识是偷不走抢不走的,它作为一种保险系数高回报率也高的投资,需要我们不断地去获取。”
阅读使人镇定、写作让人成熟。结合自己阅读积累的丰厚知识,通过写作以解决理论或者实践中出现的重要或疑难问题。阅读和写作的关系就像运动员训练和比赛的关系一样,科学充分的训练能够使运动员自信而冷静,必要认真的比赛能够使其成熟和进步。“企业法务征文奖”正是这样一个高水平的比赛,给我们法学青年学生提供了一个很好的通过写作检验深化自己认识的机会,对此再次表示感谢并预祝越办越好。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法学院08级民商法学专业博士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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