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为什么法官来源多样性如此重要
最近,上议院宪法委员会发布报告宣称,正义、公平和平等是法律的核心价值,而这些核心价值在司法部门自身的构成上应当有所体现。报告指出,虽然司法权独立于议会和行政机关,但法官不应当游离于社会之外,因为司法就是在对社会中形形色色的问题作出裁判。一个法院越能回应社会的多样需求,则越能增强其公信力,而恰恰通过提高法官来源多样性能更好地做到回应社会的多样需求。因此,法官来源多样性的重要性不言而喻。
二、法官来源多样性与功绩择优任命制的互补关系
我们头脑中的固有观念是必须根据法律业绩表现来任命法官,优中选优。宪法委员会认同这一点,《犯罪与法院组织法(草案)》中也有明文规定。但是,择优任命法官与提高法官来源多样性之间并不矛盾。
全面关注法官队伍的构成
观察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及最高法院160名法官的多样性构成,我们便能感受到某种程度的危险信号。160名法官里,女性法官22名,黑人族裔法官仅有2名。毫无疑问,我们必须尽一切努力,提高法官这个群体构成的多样性。
全国法院的情况比高等法院、上诉法院和最高法院的情况稍微乐观一些。目前,全国法院共有受薪法官(不包括治安法官)3500多名。2011年4月的数据显示,全国法官队伍中女性法官所占比例超过了22%,黑人族裔或少数民族法官所占比例约为5%。在全国的裁判所(tribunal)中,女性法官约占为42%,黑人族裔或少数民族法官占10%以上。
律师行业的多样性
法官必须具有律师执业的经历。能够担任高等法院法官的人通常都是律师界的顶尖人物。如果律师队伍的构成不够多元,显然也会影响到法官队伍构成的多元化。在司法部最近关于法官任命问题的咨询报告中,“平等性影响评估”统计数据显示了这个问题的复杂性。这也进一步表明了为什么“法官来源多样性专题组”认为解决多样性问题的过程没有捷径可走。
皇家律师或王室法律顾问(Queen’s Counsel)中,女性只有11%。在私人执业的事务律师中,女性合伙人只有25%。在伦敦市的律师事务所中,我相信比例还会更低。皇家律师中的少数民族只有5%,这项数据在过去四年里只提高了一个百分点;在事务律师中,少数民族合伙人只占7%。这一比例在过去四年里也只提高了一个百分点。
目前,在政府财政资金支持的领域中执业的女性和少数民族律师与私人执业律师相比,数量较多,比例失调。因此,在目前公众资金削减的状况下,他们所受到的不利影响也将是比例失调的。简而言之,若要扩大法官后备人选的来源,关键还要依赖律师职业的多样化。
三、可以预期的变化
我认为,以下各方面最近将发生实质性的变化。
司法职业
法官来源多样性专题组认为,“法官来源多样性工作要想取得长足进步,就需要在方法上作重大转变,要把注意力从执业人员的筛选过程转移到强调增强各个阶段的多样性的司法职业整体设计上来”。宪法委员会认同这一观点,认为“要更加重视司法职业,促进不同法院和裁判所之间的人员更易流动,通过跨部门的流动实现职位升迁。”
对不同法院和裁判所之间的人员流动进行灵活安排,这对完善司法职业的多样性是十分关键的。目前议会正在审议的《犯罪与法院组织法(草案)》对裁判所法官进入法院任职的灵活渠道作出了相关规定。
灵活的工作机制
灵活的工作机制已在司法机关的许多领域中开始应用。《犯罪与法院组织法(草案)》把聘用受薪兼职法官的做法推广到高等法院和更高级别的法院中,从而改革了以往只在较低级别的法院使用聘用法官的做法。希望这一改革能使高等法院的任命对那些可能提出申请但又犹豫不决的人更有吸引力。就法官任命上的改革,从司法部发布的征询报告可以看出,法院方面对这一改革持积极态度。
“临界点”条款
关于法官任命问题,《犯罪与法院组织法(草案)》进一步规定,在申请同一职位的两个候选人同等优秀的情况下,司法任命委员会有权适用2010年《平等法》第159条规定的“临界点”条款。换句话说,当认为两名或更多候选人都同样能胜任某一职位时,委员会便可以优先考虑种族、性别等保护性因素,作出最后的决定。这一主题在宪法委员会曾多次讨论,司法系统的支持态度也广泛见诸报端。这也同样是我们所关切的问题,因为任何会削弱功绩择优选任原则的企图都是不能接受的。
四、目前我们的努力
首席大法官的承诺
首席大法官已经确信,法官来源更加多元化的司法部门将为公众带来更大的利益,同时他承诺支持法官来源多元化,促进司法事业的发展。
指定两位高等法院法官负责法官来源多样性工作
为确保法官来源多样性在司法部门内部各个层次上获得广泛认同和普遍接受,首席大法官任命了戴维斯和希金巴顿两位高等法院法官作为促进法官来源多样性工作的高级联络员,以继续承担前任琳达·多布斯法官的工作。多布斯法官在这一岗位上耕耘多年,前段时间刚刚退休。在负责这项工作期间,她总是孜孜不倦地致力于完善法官来源多样性,并为那些从未设想过能加入法官队伍的无数律师和学生们开拓了加入司法职业的前景。
多样性和社区联系法官
现在我们有60多名来自巡回法院或地区法院的法官担任“多样性和社区联系法官”。他们需要做大量的工作,以鼓励来自边远地区、弱势群体的学生和律师乐观地看到司法职业是向他们开放的。这些法官完全是义务承担这些工作,多数活动都是下班之后完成的。他们所完成的工作量是相当惊人的,包括召开问题解答会,举行模拟审判,每两周定期访问学校,实地演练,带学生体验工作等等。他们所接触到的人群不论数量还是范围都是非常广泛的——有中小学、职业学校、大学,有青年协会和社区协会,有宗教组织和跨文化界别组织等等。最近我们会在法院内网上对他们工作的详细情况进行全面报道。
今年11月的法官来源多样性活动
我们计划在今年11月份举行一次有关法官来源多样性的盛大活动,律师公会、法律协会都将加盟。届时,我们会把那些曾认为由于自己的性别、民族或性取向而被排斥于司法职业大门之外的法律职业人士召集起来,让他们与我们的法官进行接触,建立联系。法官们既可以为他们提供一些建议,同时也可以作为他们的行动榜样。
衷心希望我今天的发言能让各位切实了解到法院在各界配合下就增进法官来源的多样性所做的不懈努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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