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第二次发布了《人民法院工作年度报告(2010)》,引起了学界、媒体和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其中最为引人注目的当属最高人民法院有关死刑案件审判和复核工作的新规定。作为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事制裁措施,死刑的适用意味着公民的生命权被剥夺,而该报告总结了2010年死刑案件的审判和复核工作,注意到某些有重大影响的死刑案件中民意、媒体与司法的紧张关系,并对社会公众和媒体做出了积极的回应。以下做法值得关注:
一、提高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
在报告中,最高人民法院提出为切实保障死刑案件程序公正,要坚持死刑二审案件全部开庭审理,严格证据审查判断,确保证据确实、充分,切实把好死刑案件的事实关、证据关、程序关、适用法律关,坚决贯彻党和国家的死刑政策。
在死刑案件审理方面,因其定罪和量刑的标准高于一般的刑事案件,必须做到慎之又慎,人民法院在司法实践中既要严格遵守“两个证据规定”的具体要求,也要与最高人民法院正在推行的量刑规范化改革相适应。前者如《办理死刑案件证据规定》为死刑案件设定了更为严格的证据审查判断标准,后者如《人民法院量刑程序指导意见(试行)》为刑事案件设定了相对独立式的量刑程序,上述规定旨在提高司法人员的证据意识、程序意识和权利意识,加强刑事裁判文书的说理性,最终目的都是为了提高死刑案件的审判质量。
在死刑案件复核方面,死刑复核工作已经进入到“规范运行、稳定发展”的阶段。最高人民法院应当择机推进死刑复核程序的改革,改革的方向为逐步增强死刑复核程序的公开性和参与性,保障律师的辩护权并引入检察官法律监督机制。
二、细化适用死刑的标准
在报告中,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严格掌握和统一死刑适用标准,确保死刑只适用于极少数罪行极其严重的犯罪分子。加强对死刑适用的指导,统一死刑适用尺度,努力使复核的每一起死刑案件都经得起历史、法律和人民的检验,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生命权这一最基本的人权。
而细化适用死刑的标准意味着刑法及其修正案需要对何种犯罪应当适用死刑作出明确规定,并且这一标准应当是明确、具体和可操作的,不仅要易于法官的识别和适用,还要与刑事诉讼法的规定相契合。据悉最高人民法院正在制订不同罪名适用死刑的具体裁量标准,这是具体落实死刑限制适用刑事政策的重要一步,期冀着最高人民法院能够更为有力地推动此项工作,进一步推进死刑的限制适用。
三、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
在报告中,最高人民法院提出要按照宽严相济刑事政策的要求,对具有法定、酌定从轻、减轻情节的,依法从轻或者减轻处罚;不是必须判处死刑立即执行的,均依法判处死刑缓期二年执行。同时,报告中还提到对于民间纠纷激化导致犯罪的案件,要促进被害人与被告人达成谅解协议,尽量依法不判处死刑立即执行。
在死刑案件中落实宽严相济的刑事政策,要求最高人民法院总结审判和复核死刑案件的有益经验,明确、细化适用死刑的标准,宽其所宽,严其所严,目的是更为慎重、严格的适用死刑,同时也要求最高人民法院兼顾实体正义与程序正义,细化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的标准,更加重视死刑案件二审程序的公开性,尊重公民的基本人权,尊重程序的独立价值,在遵循程序公正的前提下最大限度的化解社会矛盾,提高司法效率。
年度工作报告的发布体现了最高人民法院定期公布信息的良好意愿,而且与去年相比,今年的报告特别提到要切实保障死刑案件的程序公正,严把程序关,切实尊重和保障公民的生命权,这都体现出最高人民法院对人权和程序的尊重,这一法治上的进步应当予以肯定。但未来的年度报告应当提供更为坚实的支撑数据,特别是就死刑案件而言,公布死刑案件的数据是限制、控制死刑适用的必经之路与重要推动力,可以考虑逐步、分犯罪类型公布死刑复核的案件数量。就当前而言,最高人民法院可以着手推进公布死刑复核程序中的比率型数字,如定期公布复核率与不复核率、法官人数、各省报送复核的比例、不复核案件的类型等等。(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所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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