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宪法?宪法就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真正承认这些权利的保证在哪里呢?在于人民中意识到并且善于争取这些权利的各阶级的力量。——(俄)列宁
温家宝总理2010年春节团拜会上发表演讲时提出,要“让人民生活得更加幸福,更有尊严”。这个愿景的潜台词是,中国人民已经享有了一些尊严,但是尊严还不够,还需要更多的尊严。
尊严是个复杂的话题。在讨论“人民的尊严”时,我们首先需要弄清楚,究竟哪些人群的尊严问题更需要关注?一般而言,我们不会去关注一个官员的尊严问题,也不大可能去关注一个大学教授的尊严问题。这是因为,这两类群体在社会上已经比较有尊严,而且他们的尊严也不大容易遭受侵犯。
从中国近年来发生的一些热点事件来看,人格尊严受到侵犯的要么是弱势群体,要么是游离于社会边缘的一些群体(实际上也是弱势群体)。比如,广东省深圳市为营造世界大学生运动会的良好社会治安环境,今年4月将8万余名“治安高危人员”清理出深圳。按照当地公安局的说法,“治安高危人员”包括无正当理由长期滞留深圳、行踪可疑以及对社会治安和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构成现实威胁的人员。
一些人认为,关注弱势群体,最重要的是要保障民生、改善民生。这话固然不错。没有民生作为基础,尊严就是空中楼阁。但是千万不要忘记,弱势群体也有尊严,社会也应当重视和维护他们的尊严。否则,中国转型时期的社会矛盾有可能被激化,严重的还有可能引发刑事案件。
2009年5月,湖北省巴东县一名叫邓贵大(男)的招商官员,和同事黄德智等人酒后去一家宾馆娱乐。其间,黄德智询问宾馆服务员邓玉娇(女)是否提供特殊服务。邓玉娇表明自己的员工身份,不提供特殊服务。遭拒后,黄德智质问邓玉娇为何不提供服务,双方遂起争执。争执中,邓玉娇欲离开,跟在黄德智身后的邓贵大插言称自已有钱,随手从衣袋中抽出一沓钱在邓玉娇面前炫耀,还用钱抽打邓玉娇的脸部。邓玉娇拒不理睬,打算再次起身离开时,被邓贵大按在沙发上。邓玉娇又欲起身,被再次按住。情急之下,邓玉娇随手拿出一把水果刀,猛刺邓贵大,致使其当即倒地。邓贵大在送往医院途中死亡。这便是备受瞩目的“邓玉娇刺死官员事件”,事件起因就是一名官员恣意伤害了一位服务行业女子的尊严。邓玉娇事件引发了社会各界尤其是网民的极大关注。绝大多数人认为,邓玉娇的行为情有可原,属于正当防卫。
类似事件表明,关注弱势群体的尊严,乃是中国当下非常紧迫的现实问题。而关注弱势群体的尊严,需要党和政府有更多的“作为”。那么,什么时候应当积极作为?什么时候应当消极不作为呢?笔者认为,答案很简单,那就是不违反《中国人民共和国宪法》。离开宪法来谈论人的尊严,势必出现“公说公有理,婆说婆有理”的局面,也永远没有解决问题的出路。
宪法是什么?任何一个学习过法律的人明白:宪法是一个国家的根本大法。的确,在文本上,宪法确实具有最高的法律效力。它宣称,一切法律、行政法规和地方性法规都不得同其相抵触。它要求,全国各族人民、一切国家机关和武装力量、各政党和各社会团体、各企业事业组织,都必须以其为根本的活动,都不得有超越宪法和法律的特权。但是,在现实生活中,宪法有时更像是一张写着人民权利的“纸”。一些违宪现象既难以得到纠正,也不易追究法律责任。
尽管,中国现行宪法第62条和67条明确规定,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有“监督宪法的实施”和“改变或者撤消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不适当的决定”的职权,全国人大常委会除了“解释宪法,监督宪法的实施”的职权之外,还有权“撤消国务院制定的同宪法、法律相抵触的行政法规、决定和命令”以及有权“撤消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权力机关制定的同宪法、法律和行政法规相抵触的地方性法规和决议”。
但是,中国目前的违宪审查制度却存在明显的内在缺陷。它不仅无法对全国人大制定的基本法律是否违宪进行审查,还无法与具体案件的裁判过程结合或者联系起来。有人主张在中国建立宪法法院,以消除前述弊端。但是,这一看起来很不错的建议至少目前被采纳的可能性非常之小。因此,让宪法具有权威,并真正地起到约束各种公共权力的作用不单是弱势群体的福音。每一个有尊严的中国人都有义务响应总理的号召,在不侵犯别人尊严的同时,为人民生活得更有尊严而努力!
作者为中国人民大学律师业务研究所副所长,法学院副教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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