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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要注重刑侦讯问技巧
李奋飞
上传时间:2012/6/2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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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侦查人员越是具备必要的讯问技巧,越容易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真实供述,也就越不容易发生刑讯逼供。同时也需要那些有助于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行为的理论建议和司法举措

  
□李奋飞
  一个15岁的新疆少年,因与疑犯同名,被当地警察刑拘。两个月后,他被法院以抢劫罪判处两年有期徒刑。造化弄人,他在少管所里遇到抢劫案主犯,冤屈终得澄清,张冠李戴的荒唐真相随之被揭开。而此时他已被羁押了212天。报道该案的记者提出了这样的疑问——近7个月的羁押,给这个少年留下了什么?这篇报道告诉我们,近7个月的羁押,除了让他提起这个事就“一直头疼”外,还让他对那些冤枉了他的警察充满了仇恨。可见,冤案的后果是非常可怕的。也正因为如此,这些年来,每当发生冤假错案,都会引起社会公众的广泛关注,并促使人们去反思冤案产生的原因。
  几乎所有这些年来被曝光的冤假错案的背后,都有着侦查讯问权异化——刑讯逼供——的影子,法学界才会对刑讯逼供的防范倾注这么大的心血和热情。迄今为止,已经提出的“理论建议”包括:废除现行法上的“如实供述义务”,赋予犯罪嫌疑人保持沉默的权利;扩大律师在侦查阶段的诉讼权利,尤其是要赋予律师在侦查讯问时在场的权利;修改刑事诉讼法,对所有的侦查讯问进行同步的录音录像;改变目前公安机关既进行刑事侦查又对看守所进行管理的状况,将羁押犯罪嫌疑人的看守所划归司法部管辖;刑事诉讼法再修改时要对侦查讯问程序(尤其是讯问前的权利告知、讯问的地点、询问的时间、讯问的步骤、讯问的手段、讯问笔录的制作)作出明确和合理的规定;加大侦查投入、改善技术装备、提高刑事侦查的科技含量,改变目前很多地方办案单纯依赖口供的办案模式;改革目前那些不合理的侦查管理模式,为侦查人员“减负”、“减压”;等等。
  在河南赵作海冤案曝光之后不久,最高法、最高检、公安部、国家安全部和司法部还联合发布了“两个证据规定”(《关于办理死刑案件审查判断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和《关于办理刑事案件排除非法证据若干问题的规定》),明确规定了非法证据排除规则的适用范围和法律后果。其中,对于用刑讯等方法取得的非法言词证据,确立了绝对排除的后果。也就是说,对于通过刑讯等方法取得的非法言词证据,即使它是真实、可靠的,也不能作为定案根据,没有任何的自由裁量余地。更为值得赞赏的是,“两个证据规定”还明确规定了实施非法证据排除的程序保障规则,使得非法证据的排除有望成为中国的司法现实。
  客观地说,上述这些理论建议和司法举措,如果真正能得到立法的采纳和有效的实施,对于规范侦查人员的讯问行为,尤其是防范刑讯逼供的发生,确实具有一定的积极意义。但是,必须注意,上述这些理论建议和司法举措,有的可能短时间难以被法律所确立,有的则过于理想而不具有可操作性;有的实施起来可能难度很大,有的实施起来可能成本过高,有的实施起来可能需要司法制度进行大规模的配套改革(如“两个证据规定”的落实),等等。因此,我认为,要防范侦查讯问权的异化,除了要对制度建设给予关注以外,还必须对人的建设予以重视。人的建设当然包括很多方面,其中,提高侦查人员的讯(询)问技巧,无疑属于重中之重。
  但是,对侦查讯问技巧这个问题,我们还没有给予必要的关注。很长时间以来,法律学者在分析刑讯逼供的原因时,总是把“警察对口供看得太重”当作原因之一。或许,立法者已经注意到,过于看重口供所存在的弊端,所以才在《刑事诉讼法》中明确规定:“对一切案件的判处都要重证据,重调查研究,不轻信口供。只有被告人供述,没有其他证据的,不能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没有被告人供述,证据充分确实的,可以认定被告人有罪和处以刑罚”。
  因此,我们与其呼吁侦查人员“淡化口供的作用”,不如呼吁公安司法机关多对侦查人员进行职业培训,使他们掌握一些实实在在的侦查讯问技巧。要让侦查人员明白,讯问的目的不单是为了取得了犯罪嫌疑人的供述,而是为了寻求案件的真相;要提醒侦查人员认真对待初次讯问;要让侦查人员认识到,做好讯问前的准备工作的重要性;要侦查人员懂得如何进行相互配合的;要让侦查人员具备控制自己情绪的能力;要提高侦查人员的有效沟通能力;要使侦查人员具备必要的应对特殊犯罪嫌疑人(如聋哑人、未成年人等)的能力;要使侦查人员掌握一些必要的技巧,以法律允许的手段“突破”犯罪嫌疑人的心理防线。如,在只掌握了少量证据的情况下,如何才能让犯罪嫌疑人感觉到警方已经掌握了较为充分的证据(这可能更多地需要利用肢体语言,如眼神、表情、手势、坐姿等等);要提醒侦查人员经常进行逆向思维,防止侦查工作走入“死胡同”;另外,为了营造有利于犯罪嫌疑人供述的气氛,有些细节也要注意。如,是否给犯罪嫌疑人戴手铐,侦查人员是否着警服,等等。
  总之,侦查人员越是具备必要的讯问技巧,越容易获取犯罪嫌疑人的真实供述,也就越不容易发生刑讯逼供。当然,提高侦查人员的讯问技巧,并不排斥上述那些有助于遏制刑讯逼供等非法讯问行为的理论建议和司法举措。非但不排斥,反而还是欢迎的。因为,对侦查讯问的法律规制越加严格,对侦查讯问人员提出的挑战也越为严峻,他们也就越有动力去学习和掌握侦查讯问的技巧。这样,制度的因素和人的因素就可以形成良性的互动。而这样的良性互动,无论是对有效地追诉犯罪而言,还是对强化人权保护来讲,都是极为重要的。
出处:法制日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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