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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舆论司法走向司法舆论
余双彪
上传时间:2012/7/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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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社会的转型期,一切都在变化,司法概莫能外。在开放、透明、信息化的条件下,随着不同情绪的追逐和发酵,不同声音的质疑和关注,特别是舆论的深度跟踪和监督,司法平衡各方利益的难度越来越大,司法公正也日趋成为社会各界高度关注并持续推动的焦点性问题。一些案件、事件发生后,在舆论和各方的高度关注下,司法何去何从,备受关注,备受瞩目。 

    司法与舆论,相互促进,抑或相互抵牾,确实“两难”,特别是在快速变动的时期,这种关系更是磨砺着司法人员和媒体工作者的内心。一方面,执法司法不公、不廉,甚至贪赃枉法、徇私舞弊等等还依然存在,司法腐败还比较严重,民众对司法信任度也不是很高,这种情形下,舆论的介入为案件的公正处理提供了极佳的外界助力,也监督着司法人员严格公正廉洁高效处理各种纠纷。舆论监督的正面作用牵引着司法走向更加公平公正的道路。另一方面,舆论本身的局限或者一些从业人员的有意为之,在报道时对尚未处理的个案预先定性,有的甚至用“炫目”的标题,煽动民众本已对司法不信任的脆弱神经,使得案件的处理压力剧增。特别是先入为主的观念,使得但凡处理结果与原先形成的大致印象不同,人们就纷纷猜测背后的缘由,腐败案、人情案、关系案、金钱案等等,久而久之,可能出现一种奇怪的逻辑,舆论热议的案件,司法处断与大家的评判差不多,这样才能平息“民愤”。于是,在某些案件中,人们宁可相信舆论,也不相信司法,这成就了舆论司法。 

    舆论的司法,即使有很多益处,但终归有一点需要明确:舆论该如何监督?换言之,舆论在发挥监督司法重大作用的同时,不免带来一些值得反思的场景:一些案件发生后,司法尚未有结论,或者说司法的结论还没来得及作出(办案总是需要一定时限的),舆论可能铺天盖地。案件的处理是个过程,具体的案情是什么,一开始往往难以说清,或者根据现有的证据只能得出大致的判断,此时轻下结论操之过急,更不合司法规律。而且,相对于司法办案来说,舆论可能更加感性,人也是更加同情弱者。民众的正义心会极度聚集在共同认定的弱势方,于是长期积累的情绪不知不觉中影响了客观、中立的判断,在呼吁真相的同时不免带上强烈的主观期待,这种期待和与之一起形成的强大舆论氛围很难不影响司法人员的处断。一些国家司法人员在处理重大案件时,尤其是社会高度关注的案件时,不去关注社会上的议论,不与外界接触,而是根据事实和法律本身作出处断,就有这方面的考虑。 

    当然,我们也必须强调,舆论客观报道的要求,有一个基本的前提——那就是司法权的公正行使。司法和舆论的两难,不仅仅停留在理论层面上,实践中的博弈更加纠结。没有舆论的监督,一些司法不公不廉行为确实得不到纠正,尤其是在目前的转型阶段,人们呼吁加大对司法权运行的监督制约,此时即使是“过激”的监督,囿于人们对公正的渴望,也会被理解。换言之,为了“矫枉”,允许“过正”。而且,在司法权相对强势时,舆论监督受到各种制约还比较多,实践中发生一些“千里追捕”发帖者和以所谓“诽谤”起诉记者等等光怪陆离的事情,在此大背景下,人们对舆论作用的期望值更高,自然不会重视舆论不客观报道等等存在的“微小”瑕疵。但瑕疵毕竟是瑕疵,实现司法和舆论的良性互动,不能不忽略这些微小问题的解决,也正是一系列“小”问题的逐渐解决,最终才会形成整体性的和谐和融洽。 

    舆论的司法,司法受制于压力,即使想客观处断,最终难免受到舆论的影响而偏向大众的判断和追求。这并非否认舆论监督的作用,提出问题的关键是舆论该如何监督。当漫天的舆论到来之时,司法系统内部的关注度也自然上升,司法一线人员不可能不考虑这个案件处理出来的效果会如何?如果是结合法律、事实等来综合考量案件的处理,那么这种社会效果的思虑无可厚非,更值得赞赏。但是,不能不引起深思的是,为了迎合舆论的需要,满足一般观众的判断,司法人员的违心未必就不存在。如果这种压力变成了案件处理中考虑如何满足社会观众需求的驱动,如何考虑对“上”和对“下”交代,那么,不管如何表扬这种思维方式,总有一个致命的弱点存在——可能会损害司法真正的公平、公正。平一时民愤,不代表处理就是最合适的,哪怕这种处理也是依法办事。事实上,舆论司法还是司法舆论,拷问的是制度的完善和司法、媒体从业者的良心。 

    司法的舆论,就是舆论监督司法时,应建立在尊重和信任司法的基础上,客观描述正在发生的事情。舆论在案件还没有调查清楚之前,不应给案件一个定性,或者对案件的处理进行预测。近年来,在发生一些事件、案件之后,媒体往往进行深度追踪和报道,有的还采访法学专家、教授等等,对案件的定性进行评价。受过法科系统训练或者从事司法实务的人都明白,案件事实往往十分复杂,以浓缩出来的事实为依据进行判断,有时候与正在侦查的事实之间可能有些出入,过早地下结论显然不利于后续的司法处理。当结论已下,民意已成,在一些特殊的情况下,这些民意自觉不自觉就成为裹挟司法的重要因素。在更为特殊的情况下,有些案件在司法处断并无不当时,过度的关注也给案件的定性增加了难度。因为,从法律的角度上看,可能前后两个处理都合适,只是那个处理在那个阶段和那种情形之下更合适一些而已。但是,从社会上看,即使前后两个处理都没有错,司法的权威和威信显然难以为继了。 

    司法的舆论,当然不只是为了维护司法的权威。因为司法权威绝不通过舆论引导和宣传就能形成的。从根本上说,法律权威来自于法律能够实现公平和正义,来自于司法的功能和价值得到真正的实现。在司法希望得到舆论衷心支持的同时,如何构建一个公正、高效、权威的司法体系更为急迫。相信舆论而不相信司法,其实不是司法和舆论相互抵牾的产物,而是民众对司法的信任度是否足以抵挡其他方面的冲击。或者说,当对司法的信任不足以支撑民众的内心确信,那么任何一种舆论的导向都会使这种动摇朝着更加危险的境界发展。我们与其期望舆论更好地引导民众,不如在实现司法公正上下功夫。一个公正的司法,即使存在相应的误导,当最终判决作出时,很多质疑都会烟消云散,这既是司法权威的体现,也是舆论作用的彰显。 

    简言之,转型期的中国,实现司法和舆论的良性互动,需要在“两难”中找到平衡。舆论的报道必须客观,或者更多的是描述已发生的事件,而不能对事件本身定性作过多的猜测和评价。司法在努力走向更加公正的同时,其运行必须克制,不能因为媒体稍有报道,就感到“不爽”,想方设法利用权力影响和干预舆论,有的甚至打击报复相关人员。从舆论的司法走向司法的舆论,文字含义不同的背后是理念的差异,当法律成为信仰,法治成为一种生活方式时,这些问题或许可以不必像今天这样来探讨。 

    (作者为最高人民检察院检察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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